1700年世界历史大事件中的梅因古代法典的反复回响

当然,我们不能就因此而有权利说,如果“十二铜表法”没有公布,罗马人的文明将像印度文明那样地无力和恶化,但至少这是可以断定的,他们有了法典,才避免了那样不幸的遭遇。 (作者: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

世界上最著名的一个法律学制度从一部“法典”(Code)开始,也随着它而结束。从罗马法历史的开始到结束,它的释义者一贯地在其用语中暗示着,他们制度的实体是建筑于“十二铜表法”(Twelve Decemviral Tables)、因此也就是建筑于成文法的基础上的。在罗马,对于“十二铜表法”以前的一切制度,除了一特殊之点外,都不予承认。罗马法律学在理论上是来自一部法典,而英国法律在理论上则被认为是来自古代的不成文惯例,这是他们制度的发展和我们制度的发展所以不同的主要原因。这两种理论与事实不完全相符,但却都产生了极端重要的后果。

“十二铜表法”的公布并不能作为我们开始研究法律史的最早起点,这是毋庸多说的。古代罗马法典,是属于这样一类的 法典,几乎世界上每一个文明国家都可以提出一个范例,并且以罗马和希腊而论,它们是在彼此之间相距并不过分遥远 的时代中 在它们各自的地盘里广泛传播着。它们是在非常类似的环境下出现 的,并且据我们所知,也 是由类似的原因产生 的。那时候所有的大型社会,如国家、种族和家族,被假定为贡献给某个超自然力量,并由这个力量把它们结合起来。在这些社会所包含的人们各种不同关系 中集合起来时,他们必然要定期举行公共祭礼,以供奉公共祭品,并为了祈求赦免因疏忽或无意造成刑罚而举行斋戒和赎罪。在这些习俗中,就存在一种更深层次意义上的承认。

但在语言学家能对“梵文字母系统”作出完全分析之前,我们知识最好的来源仍然只能依赖希腊荷马诗篇(Homeric poems),尽管我们不能把它当作确凿事件记录,而只能把它看作作者所知道但非全凭想象的一种社会状态描述。而这对于英雄时代特征如战士勇猛与神威武等可能有些夸张,但我们没有理由相信,他的情感曾受到道德或形而上学概念影响,因为,当时这些概念尚未成为有意识观察对象。如果能通过任何方式断定早期法律观念形式,这将对我们的价值无限重要。这一点对于律师来说,就像原始地壳对于地质学家一样珍贵。此外,这些基本观念可能蕴含了后来表现出的所有形式的事实性质,使得我们的科学处于这种令人不安的情况,即由于只进行浅显研究或持偏见态度拒绝进一步探究,因此无法提供满意答案。

凡似可信富足但未经证实之理论,如“自然律”或“社约”,往往为一般人所喜爱,却很少有人踏实探究社会及法律原始历史;这些理论既使注意力离开真理源头,又若被接受便可能深刻影响后续各阶段,使真理模糊。

在地美士第中的故事提到了"土地美士" 和 "土地美西斯" 这两个字眼,它们与现在已发达的心理观念及其生活规则紧密相关。但正如格洛特先生《希腊史》中指出:“宙斯,或地球之王,不是一个立宪者,而是一个审判官。”他拥有充足的地美士第,但虽然始终相信其来自天空,我们却无法假设其中存在任何原则连接;它们都是独立单独判决。在荷马诗歌中,可以看到这样的概念只是暂时性的,在简单机构下的情况同样如此,在系列案件中采用近似的审判,有可能形成习惯雏形——即司法人格化后的行为模式之后的一个概念。由于现代联想倾向,我先天性倾向于认为一个习惯必须先于司法人格化出现,以为司法人格化必须肯定一个习惯,或加以违犯者的处罚。我倾向性强烈,但是很清楚的是各种观念真正顺序排列,与我前面排列的情况相同。在荷马笔下,一些初生状态中的习惯,有时使用单数'土地美士' ——更多的时候则使用 '达克' (Dike),其意义介乎判决与习惯之间,更接近日常生活规则内涵。但至今 NFμσ 即是一条‘律’还是晚期希腊社会语言中的伟大术语之一,从未见过在荷马诗歌里出现过。

关于神圣代理人这一信仰,其本身又变成了‘土地美西斯’ 中的人格化形式。一旦混淆其他原始信仰,那么需要区分开来。一种信仰认为整套成书的是由‘神’口授,如印度摩奴律令(Hindoo laws of Manu),这种信仰似乎属于较晚期较发达思想,“土地美士”、“土地美西斯”,长久以来顽固维护人们拘泥其中的一种联系,这一种联系认为每个关系、每个社会结构都有一份超自然力量支持并组合它们,每个古老法律及思想雏形皆可见到这种迹象。当世熟悉普通古典文学的人都会记得家族祭祀这个词汇,对收养及遗产继承等事务具有极大影响至今保留着原始某些奇异特征印度通俗习惯解释亦应用此名称,以及一些流传至今的话题演讲,其中涉及到了整个时间跨越的问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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