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古代法典在世界历史发展进程表中回响重复,探索其对法律学说的影响。罗马法典的起源与“十二铜表法”的发布有关,这一事件避免了罗马文明的衰败与混乱。罗马法律学派认为其制度建立在成文法之上,而英国法律则基于不成文惯例。这两种理论虽有差异,但都产生了深远的后果。
古代罗马法典是众多文明国家中的一个范例,它们在相似的历史背景下出现,并受类似的原因驱动。在这些法典之后,有许多早期法律现象,其中一些已经被记录下来,为我们提供了解这些现象的知识。
然而,我们对于这些原始法律概念知之甚少,因为它们是在哲学或神学观念影响下的编纂。此外,由于对这些基本观念仅进行浅显研究而未深入探究,导致我们的法律科学存在不足。
荷马诗篇中提到的“地美士”和“地美士第”反映了人类原始状态中关于持续不变或定期发生活动的一些概念。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将风、太阳和土地赋予人格特征,以解释自然现象。而国王作为判决者的角色,也被视为直接接受灵感,从而得到“地美士第”。
尽管如此,我们必须明白,“地美士第”并非指的是法律,而是指审判本身,是由神授予法官的。当格罗脱先生将宙斯描述为地球上的国王,不是一个立法者,而是一个法官时,他也隐含着这一点,即使他相信这来自天上,但我们不能假设存在任何原则贯穿其中;它们都是单独且孤立的判决。
荷马诗篇还显示出,在简单机构中,这些观念只是暂时性的。随着时间推移,一系列类似案件可能会采用彼此相似的审判方式,从而形成习惯的雏形,这是在司 法判决概念之后的一种更高级别的心理过程。然而,我们倾向于认为习惯必然先于司 法判断,但是实际上各种观念按照我之前所述顺序发展起来。荷马使用单数形式的地美士来描述一种胚胎中的习惯,更常用达克(Dike),它介于一项决定和一个习惯之间。至于NFμσ,它代表了一条“律”,但在荷马作品中却未见过。
最后,关于神圣代理人的想法暗示了地美士及其本身的人格化。在这个体系里,对整部大型规则集口授说是由某位超自然力量口授,如印度摩奴律代码,就属于较晚期较发达思想。而那些长久以来顽固维持人们信仰中的信念,则认为生活关系以及社会制度背后都有一种超自然力量支持。这一信念遍布所有古代法律及思想雏形,以及举行公共祭礼、斋戒等仪式以求赦免刑罚的事实,都体现了这一点。此外,即便保存最奇怪特点印度习俗律,也保留着原始社会某些特性,为理解现代社会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