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理藩院是清朝政府统治蒙古、回部及等少数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清统治者通过理藩院实施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与他们的联系。

行政职能

管理会盟

清朝蒙古地区存在着许多“盟”和“旗”,他们既是政权组织,又是军事组合和社会组织。每旗设札萨克(旗长)等官员管理,一旗或数旗合为一盟,设盟长和副盟长。这就是盟旗制度,盟旗制度是满洲贵族创建的八旗制度的形式,充实以蒙古族缘由的社会制度具体内容的产物。清政府通过理藩院管辖各盟旗。盟旗制度下的盟指的是会盟制度。

清政府规定,一旗或多旗合为一盟,在指定地点会盟。每盟设盟长一人,办理会盟事务。盟长由本盟内札萨克中选人,上报理藩院,由理藩院任命人选,颁给印信。会盟的主要内容为“理清刑名,编审丁籍”,会盟的礼节十分隆重,届时清政府要派大臣带随行官员前往。

漠南蒙古各盟,盟长各于所属三年一会。雍正六年(1728年),漠南蒙古每盟增设副盟长一人,协同盟长办事。喀尔喀蒙古(漠北蒙古),从雍正三年(1725年)开始,清政府不再派大臣参加,而由西宁办事大臣负责把会盟情况转报理藩院查核,“如各盟长有违例不公事件,一经告发,或别经参奏,由院再行奏请特派大臣前往办理”。清朝以理藩院管理蒙古族各部的盟旗,目的是加强对蒙古族各部的统治,在客观上有利于蒙古族社会的稳定,从而维护中央政府的统治。

稽查户丁

稽查户丁是理藩院为掌管地区人口和满足兵源的一项行政职能。按照《理藩院则例》之规定,蒙古地区十八至六十岁皆应登记入册。每隔三年一次稽查,先由理藩院请旨,发给各旗空白造册,再由各旗首领其将三年内裁添人丁数目详细登记载入,内报理藩院。

在编审比丁时,隐瞒户口之事常有发生,故《理藩院则例》规定,内外札萨克各旗审丁时,数目开载不全,后虽声明,仍照隐丁例办理。隐瞒比丁分别惩罚。如有隐瞒人丁情况发生,不仅要扣管旗之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塔布囊三个月俸禄,还要将被隐瞒的人丁记录在案。不慎漏计人丁的,对漏记人及相关者都要处以罚畜的惩罚,并且奖励举报人。

征收税款

理藩院还具有征收税款职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税款征收原本是由地方官办理的,但由于地方官征收的标准和数量难以统一,乾隆帝决定把征税职权收归中央,由理藩院派专员前往征税。乾隆十七年(1752年)准奏:“八沟东西二街税银,于乾隆十四年(1749年)奏准交地方官征收。东街所征各项税银,每年赏给喀喇沁札萨克王等,养赡穷乏蒙古。

今该札萨克呈报东西二街税银,该地方官征收多寡不一,请将赏给东街税银,仍照旧例交该旗自行征收。其事难行。惟是各处收税,均设专官经理,今八沟初定收税章程,交地方官永远办理,二街税银,难免参差,蒙古人心,亦不能遵服。应将地方官征收之处停止,于本院司官内简选干员,拟定正陪引见,前往征税,所收税银,于十分内赏给该旗三分,以为养赡蒙古之用。”

卡伦和驿站管理

清代蒙古各部曾设置许多卡伦和台站。在领导体制方面,在中央机构中,主要由理藩院进行管理,具体地说,理藩院旗籍掌考漠南蒙古地区,典属负责漠北、漠西蒙古地区、满档房负责派往管理驿站的官员;同时,亦以兵部协助理藩院负责监督检查。因区域不同,清代蒙古台站可分为漠南蒙古、漠西蒙古和漠北蒙古三部分,他们是在清朝多民族国家发展的不同时期逐渐形成的。

康熙中期,为迅速平定噶尔丹内乱,更具转运物资和传递军报的需要,清政府在漠南蒙古地区开始大规模设置官方固定驿站。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康熙帝谕示:为“不致迟延误事”,“设立驿站”。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三月,由理藩院尚书班迪等前往漠南蒙古亲自筹划。

军事职能

理藩院大臣早在顺治时期就已经参政议政,康乾时期更是参与军事行动的策划工作。参与多伦会盟、平定准噶尔叛乱等一系列国家军政大事的筹划工作。在雍正年间,理藩院侍郎佛保被授为内阁学士。乾隆时理藩院尚书纳延泰先为军机大臣,继则又兼议政大臣;理藩院尚书索林、侍郎庆桂或任库伦办事大臣,或为伊犁参赞大臣。

理藩院对各盟旗下的军用物资定期进行简约管理,乾隆四十年(1775年)议定:“内札萨克六盟各旗兵丁军装器械,每三年一次,该盟长等会集点检有无残缺,及兵丁驼马数目,造具细册,声明报院核查办理。”对于军器的买卖,也不得私下进行,都要报理藩院并由理藩院开具出口信票后才能进行交易。康熙二年(1663年)题准:“蒙古人买军器带往者,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详开某佐领下某人、买何器械、数目若干,具文差官报院。不差官不详开者,不准给出口信票。”“蒙古王、贝勒、贝子、公等,欲向归化城买马驼者,报院转奏请旨,本院给印文令往,不得擅刑。”

司法职能

司法职能是理藩院的又一重大职能,据记载:“臣院综理内古、回部事务,凡蒙古、回部升降袭替、户婚田土、年班朝觐、仓粮军政以及议处议叙,并命盗案件,均关紧要。”《乾隆朝会典》中也规定“青海、厄鲁特、、准噶尔之地,咸入版图,其封爵、会盟、屯防、游牧诸政事,厥有专司。可见,作为管理边疆民族特别是蒙古、回疆及事务的中央机构,理藩院管辖着蒙古、回疆和地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各项案件。

理藩院是清代蒙古及回疆地区的上诉机构,掌管着一般的刑事、民事案件,对于大多数的普通案件来说,其具有终审权。顺治八年(1652年)理藩院奏请获准“外藩蒙古人有讼,赴各管旗王、贝勒等处申告,若审理不结,令协同会审旗分之王、贝勒等公同审讯,仍不结,王等遣送赴院。”这表对于民事案件,理藩院具有独立的终审权。

理藩院的秋审权与其他民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所不同,与重大命案需要三法司会审式案件的管辖权也有所不同,由于秋审本身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所以理藩院的秋审权也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主义。关于理藩院所管辖少数民族区域的秋审案件,均由理藩院会同九卿进行秋审复核。

外交职能

理藩院的外交职能,主要是兼管位于西北两方陆路上合清朝相邻国家的外交事务,例如安集延、马儿格朗、霍罕、巴达克山等。其中,理藩院处理和的关系,在其外交事务中占有重要内容。理藩院管理对俄事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协调两国的外交关系,负责两国的贸易往来,管理在京的人员。

在清朝前期,在对俄交涉中理藩院处理了许多比较重大的事件。康熙十五年(1676年)五月,沙俄政府派遣尼果赖使团到达北京。在使团进入中国东北境内时,清政府的代表针对沙皇的侵略行径,向尼果赖严正指出“你们的人为数达三百人之多,直到最近还武装侵犯我国边境的村屯,图谋掳掠人口和进行洗劫”。尽管尼果赖拒绝清政府提出的停止领土侵略的要求,清政府还是给他以礼遇。同时,理藩院晓谕他“尔主欲通和好,应将本朝通逃根武木尔遣还,另简使臣,遵中国礼行,方许照常贸易”。

在尼果赖返回后五、六年间,沙俄对黑龙江流域的侵范由上游扩及到中、下游地区和额尔古纳河东岸,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秋,康熙帝谕理藩院尚书阿穆瑚琅说:“鄂罗斯国罗刹等,无端犯我索伦边嘘,扰害良人,肆行抢称,妥魁根成木尔等逃人,过恶日甚”,“尔院即遵旨,明白具文,选招降罗刹内宜番、米海罗莫罗对,执书晓谕,彼有何言,令其回奏”。说明理藩院对于俄罗斯对中国北境进行侵略渗透时,是具有具体交涉和研究事务的作用的。理藩院遵照康熙谕旨,拟文派遣俄俘往雅克萨等处投递。

宗教职能

清朝统治者从皇太极到乾隆,一向对教采取利用态度,作为人民的精神鸦片,为巩固其封建政权服务,正如昭梿所说:“国家宠幸黄僧,并非崇奉其教,以祈福祥也。袄以蒙古诸部敬信黄教已久,故以神道设教,藉仗其徒,使其诚心归附,以障藩离。”清朝统治者在利用教方面采取了笼络教上层人士和修建庙两种措施,并以对加以恩惠的手段控制当地人民。理藩院管理事务,主要包括:

(1)登记造册呼毕勒罕。“凡有行者,能以神识转生于世,日呼毕勒罕。”所有都是由呼毕勒罕转生而来,需经理藩院登记。

(2)掌管金瓶掣签。、班禅既是的行政长官,又是宗教领袖,死后被认为还要转生,由死时的出生婴儿(灵童)继承职位。由于制度不严,往往出现数个“灵童”,引起继承权之争。加之大农奴主往往操控此事,积弊甚深。清政府为解决这一矛盾,规定凡出现两个以上“灵童”,便采取金瓶抽签的方法,中签“灵童”为合法继承人,这就是“金瓶掣签”制度。理藩院负责对金瓶掣签的掌管,以维护、班禅转生的合法性。

(3)办理的朝觐,在京的等级考核、职位升降、调补以及修建寺庙等。

其他职能

乾隆年间,由清政府所建的教寺院由理藩院负责,当时理藩院负责管理的40座寺院,有32座建在北京;在承德避暑山庄的有12座(溥仁寺、溥善寺、普宁寺、普佑寺、安远庙、普乐寺、普陀宗乘之庙、广安寺、殊像寺、罗汉堂、须弥福寿之庙、广缘寺)也归理藩院进行管理。其中,罗汉堂、广安寺、普乐寺三个庙,朝廷“向未安设”,由内务府管理;而溥仁寺、溥善寺、安远庙、广缘寺、普佑寺、普宁寺、须弥福寿之庙、普陀宗乘之庙、殊像寺9座庙设8个管理机构(普佑寺附属于普宁寺)由朝廷派驻,京师理藩院管理并逐月按人数由理藩院发放饷银,清正史文献将这9座寺庙称“外庙”,后俗称“外八庙”,这也就是现在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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