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的经济举措

福临在稳定社会经济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清入关之初,虽然公布以明朝会计录征收赋税,但战乱之后,地荒丁逃,赋无所出。再由于连年用兵,国库耗支巨大,已入不敷出。福临亲政时各直省钱粮缺额已至四百余万两,赋亏饷诎,出现了严重的财政困难。

福临认识到军队没有粮食就会叛乱,人民穷困就会偷盗的道理。为稳定好社会经济,他采取了一些措施,比较突出的有鼓励垦荒等政策。

福临接受大学士范文程等人建议,于顺治十年(1653年)以后推行屯田垦荒。重点地区是受战争破坏严重的四川及北方各省,由政府发给牛具籽种,招民开垦,实行三年起科。在辽东一带更实行招民垦荒授官令,鼓励人们赴辽东开发。

顺治十三年(1656年)秋下令鼓励富人垦荒。顺治十四年(1657年)夏公布督垦荒地劝惩则例。则例中规定督抚按及道府、州县、卫所等各级官员在一年内,按垦荒数量给以记录或加升一级的奖励,同时还规定了文武乡绅及贡监生民人等垦荒的奖励办法。并规定如果开垦不实或者开过复荒,新旧官员都要分别治罪。

顺治十五年(1658年)冬,又实行捐资开垦法,垦荒政策的推行取得了一些成效,对困弊不堪的社会经济起了一些复苏的作用,但因当时全国战火未熄,社会仍在动荡之中,总的说来收效不大。

当时由于战乱,不仅出现地荒丁逃的现象,还有隐匿土地及占垦明代藩王勋戚地产不报的情形,以致官府所掌握控制土地的数量很少,严重影响了国家赋税收入。福临亲政后对隐匿土地者实行了宽大政策。这一政策的公布,出首报垦者开始大量增加。

对散在各地的原明代王田,福临令地方官彻底清查后,实行“房屋应行变价,地土照旧招佃”的办法,因而做到粮租兼收。

此外,福临为不“苦累小民”,多次免除一些省份的土特产贡品,并一再蠲免受灾地区的钱粮,以休养生息。但同时为解决燃眉之急,他还准许富绅捐官,甚至一再批准在某些地区征收练饷、辽饷。这类互相矛盾的现象,曾不断出现。

清政府建立之初,全国在册田土只及明万历六年的十分之三,抛荒的田土高达十之七。由于全国土地大量荒芜,财政收入受到极大影响。当时,每年财政收入仅为1485.9万两,而支出却高达1573.4万两,不敷之数达87.5万两。

与原额相比,政府每年少收钱粮银高达400万两,占当时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二。田地荒芜,财政收入短缺,使新生的政权面临种种的严重社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政府大臣发表了许多意见。

顺治元年(1644),山东巡抚方大猷率先指出,“租赋之所以日亏,盗贼之所以日起”,其原因在于“民多失业,地遂抛荒”,要扭转这种局面,当务之急是“辟土地而聚人民”。顺治四年,湖南巡抚张懋熺认为,只有除荒征熟,或招抚佃种,“始可起死回生”。

顺治八年,江西巡抚夏一鹗亦认为:“粮从田出,田荒何以完粮?”顺治十年,户部给事中杨璜说:“臣闻煮海铸山,皆国家生财之道,而莫重于力本。”并说:“开荒责在民,不费公家一钱,而可坐增数年后之赋,利固多矣。”清世祖亦认为应当招民垦荒,让人民“安居乐业”。在垦荒问题上,朝廷上下得到公认,垦荒成为当时国家大事,因此垦荒政策制定,也就摆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顺治元年八月,方大猷提议:“荒地无主者,分给流民及官民屯种,有主无力者,官给牛种,三年起科。”同年十二月,河南巡抚罗绣锦建议:“河北府县荒地九万四千五百余顷,因兵燹之余,无人佃种,乞令协镇官兵开垦。”

至顺治六年,清政府总结前几年各地垦荒经验,提出一套较为完整的垦荒政策:“自兴兵以来,地多荒芜,民多逃亡,流离无告,深可悯恻。著户部都察院传谕各抚按,转行道州县有司,凡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俾之安居乐业。察本地无主荒田,州县官发给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

俟耕至六年之后,有司官亲察成熟田数,抚按勘实,奏请奉旨,方议征收钱粮。其六年之前,不许开征,不许分毫佥派差徭。如纵各衙门、衙役、乡约、甲长,借端科害,州县印官无所辞罪。务使逃民复业,田地开辟渐多。各州县以招民劝耕之多寡为优劣;道府以责成催督之勤惰为殿最,每岁终抚按分别具奏,载入考成。该部院速颁示遵行。钦此钦遵。”

这是清初垦荒的最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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