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之青苗法

青苗法是什么

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是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

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仓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改善北宋“积贫”的现象。

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于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废止。


青苗法的内容

1、贷还规定:在每年春耕和夏种时“以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依陕西青苗例,预借之,出息二分,随夏秋税输纳。如遇灾份、许展至丰熟日纳”。

2、贷借方法和数目

(1)五户以上组成一保,约定所贷钱币,由耆户长根据每户的物力进行“识认”。每户贷借再少不能少于一贯。

(2)不愿贷者,不能强迫借贷。其中有的愿以贷借谷物的,即以按照时价,计成钱数支给。

(3)客户愿贷者要与主户合保,量所保主户物力多少交借。

(4)如支与乡村人户有剩余的话,“亦按照土法,表与坊郭有物业可抵挡的市民”。

(5)按户等借贷:“第五等及客户毋得过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余钱”。从上述两个规定,可见其特点是:“以货币贷还代替旧的实物贷还”,但有弊病存在。


青苗法的利弊

一、青苗法的利

从目的上看,王安石主张推行青苗法最初的动机是“富民”、“强兵”。希望通过青苗法的施行使得政府在不动摇官僚体制的情况下,避开冗官现象,通过“理财”,在财政上的“开源”来解决现实中“积贫”困境,并同时改善民户生活,使其避免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最后通过使国、民都富裕后,达到“强兵”的目的。

从客观效果看,青苗法一方面给宋朝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对其“富国”、“强兵”有着重要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

二、青苗法的弊

首先利息并不低。王安石定的标准,是年息二分,即一万,借期一年,利息二千。这其实已经很高了,而各地还要加码。

地方上的具体做法是,春季发放一次,半年后就收回,取利二分。秋季又发放一次,半年后又收回,再取利二分。结果,一万,借期一年,利息四千。原本应该充分考虑农民利益的低息,变成了一种官府垄断的高利贷。而且,由于执行不一,有些地方利息还要高。

利息高不说,手续还麻烦。过去,农民向富户,双方讲好价钱即可成交。后来向官府,先要申请,后要审批。道道手续,都要给胥吏衙役交“好处费”。每过一道程序,就被污吏敲诈勒索从中盘剥一回。

更可怕的是,为了推行新政,王安石给全国各地都下达了指标,规定各州各县每年必须贷出多少。这样一来,地方官就更是硬性摊派了。当然,层层摊派的同时,还照例有层层加码。于是,不但贫下中农,就连富裕中农和富农、地主,也得“奉旨”。

结果,老百姓增加了负担,地方官增加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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