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三代的社团习俗

夏商周的社团习俗,当以国家组织习俗为代表。从夏启开始,中国的传统氏族组织开始进入了国家组织阶段,这种国家组织是在部落联盟父系制的基础上直接产生的。 夏商周的社团习俗,当以国家组织习俗为代表。从夏启开始,中国的传统氏族组织开始进入了国家组织阶段,这种国家组织是在部落联盟父系制的基础上直接产生的,其重要的特征是:由原来的氏族首领(联盟首领)变成国王;国有的领土比氏族部落联盟时期更为广阔;同一国内的人群既包含同一父系血缘的氏族或氏族联盟集团,也包括不同父系血缘的氏族成员,但均以同一国号为标志;社会上形成贵族、平民和奴隶阶层;王位、贵族爵位实行家天下式的世袭制;并形成大国征服小国、小国依附或臣属大国、大国国号代表王朝的国家组织习俗。其中王朝组织制度的出现,是国家组织习俗出现的最重要的标志。国家组织习俗的内容显然比氏族社会时期更丰富多彩,其中最重要者有聚落形态,军队组织和刑法制度以及带团体组织性质的习俗等等。 1.聚落形态和社会组织 夏商周时期的聚落形态,从局部角度看,是以原来的氏族部落联盟或地缘农村公社为骨架的。通常而言,一个小国构成一个聚落,一个聚落包含若干血缘和非血缘集团或农村公社,一个小国拥有一定的领土范围或血缘相近、地缘相近的人口。从总体情况看,在若干小国聚落中必有一个领土、人口均占绝对优势的大国聚落,若干小国聚落在上服从和臣属于一个大国聚落,并共同构成以大国聚落为主体的大国王朝,每一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是国王,大国聚落之王是小国聚落联合体中的王中之王或王朝最高代表,王位采用世袭制,社会组织至少出现贵族、平民和奴隶等阶层,而在贵族和平民阶层中又包含若干不同的家族、家庭。 夏王朝时期,姒姓的夏族首先形成当时最大的夏国聚落,率先成为小国的统治者和夏王朝文化的代表国及最高权力的执掌国。其聚落文化中心则建立在河南西部和山西东南部一带,即考古发现的二里头文化的主要分布区和文献所说的“夏墟”。在夏王国聚落之外,同时并存着若干已从氏族形态过渡到国家形态的小国聚落,这些小国聚落以臣属、经济上基本独立、文化上相互交流的形式与夏王国聚落缔结关系,形成一个强大的同心圆或向心式的夏王朝国家或社会组织形态。《吕氏春秋离俗览用民篇》:“当禹之时,天下万国”,《墨子非攻下》:“古者天子之始封诸侯也,万有余国”,《左传哀公七年》:“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淮南子原道训》:“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上述传说表明,在中国新石器时代的晚期,至少在黄河流域一带便已分布着诸多大大小小的部落,足有“万国”之多,万国显然有溢美夸张的成份,但用其表明数量之多则基本上是符合历史事实的。夏禹之时的“万国”,恐怕尚处在部落文化时期,至夏启建国出现中国第一个国家聚落组织后,受夏国的影响和当时社会生产力普遍的提高和生产关系的急剧变化,原来的“万国”部落也逐渐先后完成了从部落形态向国家形态的转变,成为具有真正国家组织意义的夏王朝属国。《尚书禹贡》:“五百里甸服,……五百里侯服,……五百里绥服,……五百里要服,……五百里荒服,……”的记载,既是对夏王朝与诸侯属国关系的介绍,同时也是夏王朝时期夏王国与诸侯万国聚落状态的一个特别反映。在夏王朝时期,与夏王国同姓的诸侯国有有扈、斟寻、斟灌等国,大部分都是异姓的诸侯国,这些诸侯国,部分是自我完善发展起来的小型国家组织,有的则是被夏国征服后分封的,被分封者,有的是夏国的功臣或同姓,有的则是被夏王国所征服的原来部族首领,商族和周族在先公先王时期,也曾是夏王朝时期被分封的异姓诸侯国族。 商王国原是夏王国辖属的一个地方王国,从商汤开始,商革夏命,商王国以后来居上的大国聚落取代了夏王国,故商王朝的聚落形态也是与夏王朝相类,以商王国为都邑中心的大国聚落,其余均在不同的地缘上或承袭或新封为臣属诸侯国。有区别的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商王国的聚落形态规模(即中心聚落区)要比夏王国聚落大得多,水涨船高,通过不断的“大鱼吃小鱼”的兼并活动,诸侯王国的聚落规模也大都比夏王朝时期要大,从而形成了由商朝开创的大都大邑聚落形态。《战国策齐策》:“大禹之时,诸侯万国……及汤之时,诸侯三千”,《后汉书郡国志》:“(禹)涂山之会,诸侯万国,汤武受命其能存者三千余国”,《吕氏春秋离俗览用民篇》:“当禹之时,天下万国,至于汤而三千余国。”从表面上看,商汤时领属的诸侯国远不如夏禹时,其王朝势力威慑似乎要比夏王朝小,但实质上汤时的所谓三千余国是对禹时万国兼并的结果,是大都大邑聚落形态取代大都小邑聚落形态的必然结果。从发展眼光看,诸侯王国数量的减少,更有利于王都聚落对属国的领导支配和管理,故早期的国家聚落组织从小到大,从分散到集中,是集权国家发展的必然过程,也是国家聚落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进步。商朝诸侯国,文献记载通常以国相称,如杞、鄫、葛、黎、鬼侯、崇、鬲、巢、韦、顾、昆、吾、三稷、薄姑、奄、周、彭、庸、蜀、羌、髳、微、卢、濮、孤竹等等;安阳殷墟出土的甲骨文则以方相称,如土方、邛方、鬼方、亘方、龙方、羌方、御方、尸方(夷方)、印方、马方、井方、黎方、祭方、基方、大方、冉方、兴方、旁方、 方、羊方、盂方、苦方、蛮方、林方、徐方,对个别诸侯国,甲骨文则直呼国号,如蜀、周、楚。商朝的诸侯国,在文献和甲骨文中所提到的,大都是与商朝发生过纠纷、战争和合作关系的少部分方国。商朝的诸侯方国聚落,与夏朝一样,基本上都属于国家聚落组织,这些聚落有的是商族同姓分封国,但大多数均是异姓分封和世袭地缘聚落王国。这些聚落国家组织,与夏朝的甸服、侯服、绥服、荒服和西周时期的甸服、侯服、绥服、荒服差不多,他们亦以服的关系尊商王为王中之王和尊商国为王国中之最大王国,诸侯王国“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恩威兼施,是商王朝维持其王国统治地位,维持其与诸侯国君臣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群星拱月,则是商王朝时期国家聚落组织在形态上的一个重要特点。 西周时期的聚落形态,是商王朝时期国家组织形态的延续与发展,据中国古代文献记载,武王伐纣推翻商代王朝建立西周王朝后,为了巩固新王朝的统治地位,首先在商王朝遗留的诸侯国家聚落形态基础上,采用了分封办法最大限度地进行聚落大更改或大换血,但这种更改或换血只是人员或地缘大小的变动,而群星拱月式的国家聚落形态和王权组织形态仍春风依旧。为了笼络人心,从武王到成王时期,周王室对商代遗臣,五帝后裔,功臣谋士,同胞兄弟,同姓家族,亲戚子弟等进行了空前的国邑大分封,对这种大肆封国的行为,《史记》和《左传》等书中均有较详细的描述。这种大分封,其目的正如《左传》所说的是“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或“选建明德,以蕃屏周”,是加强臣属小国聚落联系与管理,强化王朝集权的有效措施。西周时期聚落形态,从总体结构看是与夏、商王朝基本一致的,稍有区别的是,夏商时期的诸侯国家聚落通常以异姓为主,即地缘色彩较浓厚,同姓封国也有,但占比例不大;而西周时期的诸侯国家聚落,显然是以同姓、同宗、亲缘成员和功臣谋士封国为主,即注重血缘、人缘因素,传统的地缘世袭异姓方国只是一种陪衬。这也可以说是西周王朝在国家聚落组织生成上区别于夏商王朝的一种时代风尚或习俗。 2.军队组织 军队是一种专门从事战争活动的常备组织,夏商周三代的军队组织,除了主要应付战争任务外,一般都兼有协助王室进行田猎活动的任务,故此时期的军队组织,对巩固王朝统治和保障贵族享乐都赋有神圣的使命。军队组织是国家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集权强化的必然产物。 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国家组织王朝,军队是国家组织和政权的重要支柱。《尚书? 征》:“惟仲康肇位四海, 侯命掌六师。羲和废厥职,酒荒于厥邑。 后承王命徂征。”从 侯接受夏王仲康的委任,执掌六师帅印以征伐玩忽职守沉湎酒色的羲和的描述中可知,夏王朝大约已建立起一支强大的军事队伍,军队共设六个师。《尚书?甘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此中的六卿或六事之人,被认为是夏代六师的军事长官。夏启王即位后,夏的同姓国有扈氏不服,故启便动用全部的军队力量六师,由六卿或六事军官率队伍集结于有扈氏城邑的南郊甘,誓师用命,大战有扈。这则记述和 侯领王命征羲和的记述相互引证,说明夏王朝的军队组织,是由六师构成的。六师中除了正常的步兵外,据《尚书》所载,还有车左、车右等在战车上作战的车兵,车兵中一般包含戈、矛、驾车手和弓箭射手,合称为甲士,车兵的出现,是夏代军队作战能力和水平的发展已居领先地位的重要标志。有关夏代军队组织的情况,古代文献记述基本上是语焉不详,故其更为详实的情况,尚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探索来加以阐明。 殷墟出土的商代甲骨文,为了解和考察商代军队组织的内容提供了非常重要和丰富的资料。甲骨文中多见“我 ”“王 ”“三 ”之词, 即师,显然,师是对商代常备的正规军的习惯通称。师也是军队中的最高编制,“丁酉贞,王乍(作)三 (师):右、中、左”,这表明商代军队组织中至少已分出右、中、左三个师,每个师的人员配备,或认为在万人以上,三师至少有三万余人。甲骨文中又见“右旅”“左旅”“王旅”“我旅”等称号,结合“登旅万”的记录看,商代的师、旅并不存在编制上的人数差别,旅大约是师的一种变通称呼,凡属王室统辖的常备正规军队,既可称作师,也可称为旅。甲骨文载:“戎马,左、右、中,人三百”,戎马,显然是商代军队中战斗小分队的一种,其每一分队 300 人,而每一小队各有 100 人,这应该是商代军队中最基本的基层战斗组织(单位)。除常备的正规军事组织外,甲骨文中又多见“令三族”、“令五族”、“令王族”、“令多子族”等参加军事征战活动的记录,这表明商代的同姓家族或异姓方国部族,也经常被作为军事作战中的一个编制单位而参与军事行动,这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商代社会征伐活动的频繁和军事兵员严重不足的问题。在商代军队组织中,据甲骨文透露的军事指挥官大约有王、妇、子、侯、伯、牧、马、射、卫等等。王是指时王亲自参战和督战;妇是指女将带兵作战,商代最出名的军事女将领当数武丁王之妻妇好;子大约是指子姓的族尹(族长)亲自带队参战;侯、伯均是诸侯方国的首脑人物,率队参战仅是为了表示对商王的一片忠心;以上的军事长官均不是真正的军事官职,而牧、马、射、卫才是真正的军职官号。牧,是指屯守在边境地区的武官;马,即马小臣、多马之类,其职司是负责喂养、调理、驾驭和提供军用战马的;射,即多射,是专门负责弓箭射杀战斗的官吏;卫,大约是负责城池护卫和王公贵族人身安全的卫戍部队或侍卫部队的官吏。商代的常备正规军组织,从作战方式看,尚可区分出步兵与车兵等两种基本战斗组织,步兵作战甲骨文称作“步伐”,步伐是商代的常规作战方式;车兵是指驾乘马车作战的组织,其参战的方式称为车战。《淮南子本经训》:“汤乃以革车三百乘,伐桀于南巢,放之夏台。”商代已有马车,并出现用于作战的马战车和车战,这除证诸于甲骨文记载外,殷墟考古发掘出土的约二十余辆较完整的商代马车实物更提供了重要的物证。据发掘资料看,商代存在车战和车兵组织当确凿无疑,但或认为商代已出现骑兵组织和骑射的说法,则尚缺乏考古发掘确证。 西周的军队组织,其规模比商朝有过之无不及,其编制则比商朝更为完善。西周军队组织编制的最高单位也是师。西周铜器《盠彝》、《南宫柳鼎》均见“六 ”的铭文记录,《禹鼎》铭文见有“西六 ”,《曶壶》铭文则有“成周八 ”,《禹鼎》、《小臣谜簋》则见“殷八 ”的记载。六或西六 即六师或西六师,西六师也被称作宗周六师,是驻守在西周沣、镐京的部队;成周八 和殷八 即成周八师与殷八师,此两个八师也称为东八师,或认为成周八师和殷八师是一回事,故东八师加上西六师,则西周的常备正规军组织的总编制为十四个师。每师若以商代的人员配备为参考,则周王朝的常备军总人数达十四万以上;或认为成周八师与殷八师是各自独立的编制,如按此计算,则西周王室的常备军总编制便达二十二个师。不管是十四师也好,二十二师也罢,总之,西周的军队组织编制显然比商朝庞大得多。在师的组织建制中,根据《尚书?牧誓》和《史记?周本纪》的记载,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统帅师、司马等均是高级战斗指挥官。以作战方式而言,西周的军队亦分步兵和车兵两大兵种,步兵与商朝情况差不多,但已出现与车兵按一定比例编配的情况,如《禹鼎》说:“戎车百辆,斯驭二百,徒千。”即战车一百辆,配备驭者二百人,步兵一千人,马战车和车战也获得空前的发展,《孟子?尽心下》说:“武王之伐殷也,革车三百两,虎贲三千人。”《逸周书?克殷》:“周车三百五十乘,陈于牧野”,《诗?小雅?寽芭》:“方叔涖止,其车三千”,结合考古发掘的大量西周马车实物情况看,足证西周时期军事活动中马车和车战已成为克敌制胜最有力的武器和最重要的手段。 3.刑法组织与制度 刑法是国家组织实行统治和维护政权的一种对内的约束与惩罚手段,国家委任或指派的专门执事刑法手段的司法官吏和人员,构成了国家的刑法组织,刑法组织根据国家和统治阶级利益制定的一系列刑法条例以及具体实施,则又构成了刑法制度。 《左传昭公元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汤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夏代的所谓“禹刑”中大约有肉刑和赎刑。商代的“汤刑”中有醢、脯、烹、炮格等酷刑,醢是剁为肉酱,脯是制成肉干,烹是煮烂,炮格亦作炮烙,是用大火烧热铜格,令罪犯走上铜格受刑,传说商纣王曾“醢九侯”、“脯鄂侯”、“烹伯邑考”、“炮烙有罪者”。西周的“九刑”主要体现在墨、劓、剕、宫、辟等五刑上,墨即黥,是在额上刺青;劓是割鼻;剕是砍脚,即后世的刖刑;宫是男犯割掉生殖器,女犯则予以封闭;大辟则是砍头的死刑。 夏商周时期的刑法管理的最高长官是司寇,由其执掌司法大权,通过下属各层有关官吏具体实施各种刑罚。据研究统计,《周礼》中参与和司事刑法事宜的大小官员达八百人以上,这种情况表明,西周时期的刑法组织在当时的组织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监狱,是刑罚中的一种重要设置。《风俗通义》:“《周礼》‘三王始作狱’。夏曰夏台……殷曰羑里……周曰囹圄。”夏代有监狱,名曰“夏台”,夏台当是中国最早的监狱,《史记?夏本纪》说:“(桀)迺召汤而囚之夏台。”《淮南子汜论训》:“桀囚于焦门而不能自非其所行,而悔不杀汤于夏台”,这显然是商汤对桀的以牙还牙的一种报复。焦门是商代的监狱所在地之一,商代的监狱,大致以囚禁周文王的羑里最为著名,而在地方,也都设置有监狱。周代的监狱“囹圄”,从西周的严厉刑罚和刑法制度较为健全的情况看,其设置情况至少与商代不相上下,但具体情况因材料缺乏尚无法细论。《广雅》说:“夏曰夏台,殷曰羑里,周曰囹圄,皆圜土。”《墨子尚贤下》也记载商代有“圜土”,圜土是夏商周时代对监狱的泛称,其名亦透露了当时的监狱很可能是用土夯筑成圜圈状的堡垒式建筑,并包括圆筒状深地窖建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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