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古老而又辉煌的明朝,朱元璋创立了一套严格而高效的监察与司法制度。作为开国皇帝,他深知一个强盛的国家需要清廉和公正,因此他将监察视为政权三大支柱之一,并迅速建立了中央到地方的一系列监察机构。在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废除了御史台,成立了都察院,以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等官职来监督百官。
这位伟大的皇帝还特别强调了监察官员的重要性。他指出:“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他要求所有监察官员必须“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并且不得“委靡因循以纵奸,不假公济私以害物”。
在地方各道设有十二道监察御史,他们负责主持内外百司之官邪,并对不称职者进行劾奏。此外,还有一批拥有独立监察权的六科给事中,他们分别负责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以及规谏六部百司之事。
这些给事中的职责包括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对于违法失当的事务进行封还执奏。他们是天子的耳目风纪之司,对内外所有机构及官员均有权进行审查,并直接向皇帝报告。这一制度有效地防止了腐败行为,让明朝得以长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