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章》是的基本,它既确立了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宪章》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19章111条,国际法院规约是《宪章》的组成部分。《宪章》于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会议上签署,于1945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
宪章共分19章111条。它表达了使人类不再遭受战祸的决心,规定了的宗旨、原则、权利、义务及主要机构职权范围等。宪章规定,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制止侵略行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和“促成国际合作”等;它还规定及其成员国应遵循各国主权平等、各国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不得干涉各国内政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