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1610年9月24日-1695年8月12日),浙江余姚人,字太冲,一字德冰,号南雷,别号梨洲老人、梨洲山人、蓝水渔人、鱼澄洞主、双瀑院长、古藏室史臣等,学者称“梨洲先生”。明末清初经学家、史学家、思想家、地理学家、天文历算学家、教育家。“东林七君子”之一黄尊素长子。
哲学思想
哲学上反对宋学中“理在气先”的理论,认为“理”并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而是“气”的运动规律,认为“气质人心是浑然流行之体,公共之物也”。具有唯物论的特色。“盈天地皆心也”的观点又有唯心论的倾向。这与黄宗羲服役阳明学,深受其影响有关。黄认为王学中“致良知”的“致”,就是“行”,两者别无二致。
教育思想
黄宗羲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是一位杰出的教育家。黄宗羲在他的名著《明夷待访录》中专门列出《学校》一章。他认为学校中也要析讲时事时政,要明是非之理,也要对政府行为有所监督。认为学校的领导(“学官”)需要有较大的权力。学校也应广开言路,成为场所。这种学校议政,参与是非判断,言论倡的观点在当时非常新颖。
设立学校使学校成为、议政的场所,是黄宗羲限制君权的又一措施。黄宗羲认为,设立学校,不是为了养士,更不是为了科举,而是“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而后设学校之意始备”。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要形成良好的风尚,“使朝廷之上,闾阎之细,渐摩濡染,莫不有诗书宽之气”,另一方面,则形成强大的力量设法左右政局。只有这样,才能使“盗贼奸邪,慑心于正气霜雪之下,君安而国可保也。”
黄宗羲还指出,太学的祭酒,应择当世大儒充当,其地位应与宰相相等,每年的初一,天子与宰相、六卿、谏议等都得前往太学。”祭酒南面讲学,天子亦就之列。政有缺失,祭酒直言无讳。郡县的学官,也由名儒主之。每月的初一、十五,大会一邑之缙绅、士子;郡县官亦须前往听学官讲学,而且执之礼。黄宗羲的这一设想,虽然在当时是不可能实现的,然而却是难能可贵的。应该讲,后来康有为、梁启超等人提出来的君主立宪方案,在黄宗羲这里已经有了最初的萌芽。
黄宗羲反对单一的科举取士,主张使用多种渠道录取人才,以制度防止子弟凭借长辈权势在录取过程中以不正当的方式胜过平民。扩大了录取对象,包括小吏,会绝学(包括历算、乐律、测望、占候、火器、水利等等)的人,上书言事者等等。
黄宗羲并认为“学贵履践,经世致用”,这种理论实践并重的教育学习观点与他深受阳明学中“知行合一,知行并进”密不可分。黄宗羲在今浙江宁波、绍兴等地办学讲学,培养了很多学生。著名有万斯同、万斯大、全祖望、章学诚、邵晋涵、仇兆鳌等。
赋税思想
黄宗羲对经济的观点由现代学者秦晖总结,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明清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称为“黄宗羲定律”。
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曾提到这一定律。此后被引申到描述工业社会企业税费负担中去,如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刘禹乔、查颖等将黄宗羲定律初步引入到民营企业的税费负担研究中。
黄宗羲反对日益苛重的赋税征收。他说“吾见天下之田赋日增,而后之为民者日困于前,”指出江南的田赋特重,有些田亩将一年的产量“尽输于官,然且不足。”他分析了使人民苦于“暴税”的三害“有积累莫返之害”,指税制每经过一次改革,都导致赋税的进一步加重;“所税非所出之害”,指田赋征银,银非农业生产之所出,纳税者因折银而加重负担;“田土无等第之害”,指不分土地的肥瘠程度按一个标准征税,造成负担不均。黄宗羲提出的赋税主张是:
第一,“重定天下之赋”,定税的标准应“以下下为则”;
第二,征收田赋“必任土所宣,出百谷者赋百谷,出桑麻者赋布帛,以至杂物皆赋其所出”,生产什么缴纳什么,不强求一致;
第三,重新丈量土地,按土质优劣计算亩积,分别以240、360、480、600和720步作为五亩,即把土地分为五等,据等征税,消除因土地质量不同而带来的赋税负担不均的问题。
黄宗羲认为,要使民富,还必须“崇本抑末”。所谓“崇本”,即“使小民吉凶,一循于礼;所谓“抑末”,即凡为佛、为巫、为优倡以及奇技淫巧等不切于民用而货者,应“一概痛绝之”。他说:“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夫工固圣王之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工商皆本”的思想是对传统的“重本抑末”的大胆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