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两人忠心为国,亦须筹顾大局,中国素未准备与外国交争,所招新兵,未经训练,今既到如此地步,中日系切近邻邦,岂能长此相争!久后必须和好。但欲和好,须为中国预留体面地步。
(编者按:勿忘中国之耻,警钟长鸣!本文选自佚名辑《马关议和中日谈话录》谈话录中方代表-李鸿章 日方代表-伊藤博文)
第一次话谈(李中堂奉使日本,与日本大臣问答语。官志之)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午后二点半钟,带同参议李经方及参赞官三人,乘轮登岸,赴会议公所。与伊藤陆奥及等官六人坐定,寒暄毕。
伊云:“中堂此来,一路顺风否?”
李云:“一路风顺,惟在成山停泊一日,承两位在岸上预备公馆,谢谢!”
伊云:“此间地僻,并无与头等钦差相宜之馆舍,甚为抱歉!”
李云:“岂敢。”
伊云:“本日应办第一要事,系互换全权文凭。”当由参议恭奉敕书,呈中堂,面递伊藤。伊藤亦以日皇敕书,奉交中堂。伊令官,阅诵英文,与前电之底稿相较。陆奥令官,将敕书与前电华文之底稿相较。中堂令东文翻译,与罗道比较日皇敕书,并所附翻译英文底稿毕。陆云:“日皇敕书,是否妥协?”
李云:“甚妥。我国敕书,是否妥协!”
伊云:“此次,敕书甚妥。”中堂复令罗道宣诵拟请停战英文节略,诵毕将节略面交伊藤。伊藤略思片刻,答曰:“此事明日作覆。”旋问“两国敕书,应否彼此存留。”
李云:“可以照办。”
伊云:“顷阅敕书,甚属妥善;惜无御笔签名耳。”
李云:“此系各国俗尚不同,盖用御宝,即与御笔签名无异。”
伊云:“此次姑不深求,惟贵国大皇帝既与外国国主通好,何不悉照各国通例办理?”
李云:“我国向来无此办法,且臣下未便相强。”
伊云:“贵国未派中堂之先,固愿修好;然前派张邵大人来此,似未诚心修好;中堂位尊责重,此次奉派为头等全权大臣,实出至诚。但望贵国既和之后,所有此事前后实在情节,必须明白。”
李云:“我国若非诚心修好,必不派我,我无诚心讲和,亦不来此。”
伊云:“中堂奉派之事,责成甚大;两国停争,重修睦谊,所系匪轻。中堂阅历已久,更事甚多,所议之事,甚望有成;将来彼此订立永好和约,必能有裨两国。”
李云:“亚细亚洲,我中东两国,最为邻近,且系同文,讵可寻仇?今暂时相争,总以永好为事。如寻仇不已,则有害于华者,未必于东有益也。试观欧洲各国,练兵虽强,不轻起衅,我中东既在同洲,亦当效法欧洲。如我两国使臣彼此深知此意,应力维亚洲大局,永结和好,庶我亚洲黄种之民,不为欧洲白种之民所侵蚀也。”
伊云:“中堂之论,甚惬我心。十年前我在津时,已与中堂谈及,何至今一无变更,本大臣深为抱歉。”
李云:“维时闻贵大臣谈论及此,不胜佩服,且深佩贵大臣力为变革俗尚,以至于此。我国之事,囿于习俗,未能如愿以偿。当时贵大臣相劝,云中国地广人众,变革诸政,应由渐而来。今转瞬十年,依然如故,本大臣更为抱歉,自惭心有余力不足而已。贵国兵将,悉照西法训练,甚精;各项,日新月盛。此次本大臣进京与士大夫谈论,亦有深知我国必宜改变方能自立者。”
伊云:“天道无亲,惟德是亲,贵国如愿振作,皇天在上,必能扶助贵国,如愿以偿。盖天之待下民也,无所偏倚,要在各国自为耳。”
李云:“贵国经贵大臣如此整顿,十分羡慕。”
伊云:“请问中堂,何日移住岸上,便于议事?”
李云:“承备馆舍,拟明日午前登岸。”陆云:“明日午后两点钟,便否再议?”
李云:“两点半钟即来。我与贵大臣交好已久,二位有话,尽可彼此实告,不必客气,此次责成更重。”又云:“贵大臣办事有效,整理一切,足征才大心细。”
伊云:“此系本国大皇帝治功,本大臣何力之有。”
李云:“贵国大皇帝,固然英明,贵大臣赞助之功为多。”又云:“两位同居否?”
伊云:“分居。”
李云:“何日来此?”
伊云:“陆外署三日前到此,本大臣昨日方至。平时往来于广岛东京之间,乘火车有三十余点钟之久,办理调兵,理财,外交诸务实属应接不暇。”
李云:“贵国大皇帝行在广岛几个月?”
伊云:“已七月矣。”
李云:“宵旰勤劳不胜钦仰。”
伊云:“诚哉,万几无暇;凡一切军务国事,以及日行谕旨,皆出自亲裁。”
李云:“此处与各处通电否?”
伊云:“与各处皆通。”
李云:“本大臣有电回国。”
伊云:“前张大人等来此,本大臣未曾允电,此次自应遵命,饬电局照发。”
李云:“当时未曾开议故耳。”即彼此相问年岁,伊藤五十五,陆奥五十二。
李云:“我今年七十三矣,不料又与贵大臣相遇于此。见贵大臣年富力强,办事从容,颇有萧闲自在之乐。”
伊云:“日本之民,不及华民易治,且有议院居间,办事甚为棘手。”
李云:“贵国之议院,与中国之都察院等耳。”
伊云:“十年前曾劝撤去都察院,而中堂答以都察院之制,起自汉时,由来已久,未易裁去。但都察院多不明事务者,使在位难于办事,贵国必须将明于西学,年富力强者委以重任,拘于成法者一概撤去,方有转机。”
李云:“现在中国上下,亦有明白时务之人,惜省分太多,各分畛域,有似贵国封建之时,互相掣肘,事权不一。”
伊云:“外省虽互相牵制,都中之总理衙门,当如我国陆奥大臣,一人专主。”
李云:“总理衙门堂官虽多,原系为首一人作主。”
伊云:“现系何人为首?”
李云:“恭亲王。夏本与大鸟两位,现办何事?”
伊云:“夏本现任农商部,大鸟现为枢密院顾问官。请问袁世凯何在?”
李云:“现回河南乡里。”陆云:“是否尚在营务处?”
李云:“小差使无足重轻。”
李云:“全权文凭,既已妥善互换,所有应议条款,祈即开示,以便互议。”
伊云:“当照办。”当即与订明日午后两点半钟会议,并订明日午前十点钟移住岸上馆舍,即散。
第二次谈话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午后两点半钟,仍赴原所,与伊藤陆奥会议。
李云:“承备馆舍甚佳,有宾至如归之乐,谢甚!”陆云:“前备行厨相待,乃中堂辞却,只得遵命。”
伊云:“中堂昨交停战节略,现已备覆。”即将英文朗诵,另备华文,交参议阅后转呈。陆云:“英文字句,较为明晰。”罗道即将英文译诵一遍。
李云:“现在日军,并未至大沽天津山海关等处,何以所拟停战条款内,竟欲占据?”
伊云:“凡议停战,两国应均沾利益,华军以停战为有益,故我军应据此三处为质。”
李云:“三处华兵甚多,日军往据,彼将何往?”
伊云:“任往何处,两军惟须先定相距之界。”
李云:“两军相近,易生衅端,天津衙门甚多,官又往何为?”
伊云:“此系停战之约内细目,不便先议。试问所开各款,可照办否?”
李云:“虽为细目亦须问明,且所关甚重,要话不可不先说。”
伊云:“请中堂仔细推敲,再行见复。”
李云:“天津系通商口岸,日本亦将管辖否?”
伊云:“可暂归日本管理。”
李云:“日兵到津,将住何处?”
伊云:“俟华兵退出,即在华兵营盘;如不敷住,可添盖兵房。”
李云:“如此,岂非久踞乎?”
伊云:“视停战之久暂而定。”
李云:“停战之期谁定?”
伊云:“两面互商,但不能过久。”
李云:“所据不久,三处何必让出?且三处皆系险要之地,若停战期满议和不成,则日军先已据此,岂非反客为主?”
伊云:“停战期满,和议已成,当即退出。”
李云:“中日系兄弟之邦,所开停战条款,未免陵逼太甚,除所开各款外,尚有别样办法否?”
伊云:“别样办法,现未想及,当此两国相争,日军备攻各处,今若遽尔停战,实于日本兵力有碍,故议及停战,必须有险要为质,方不吃亏。总之,停战公例分别两种:一则各处一律停战;一则惟议数处停战。中堂所拟乃一律停战也。”
李云:“可否先议哪几处停战?”
伊云:“可指明几处否?”
李云:“前承贵国请余来此议和,我之来此,实系诚心讲和,我国家亦同此心。乃甫议停战,贵国先欲踞有三处险要之地。我为直隶总督,三处皆系直隶所辖。如此,于我脸面有关,试问伊藤大人,设身处地,将何以为情?”
伊云:“中堂来此,两国尚未息兵,中堂为贵国计,故议停战。我为本国计,停战只有如此办法。”
李云:“务请再想一办法,以见贵国真心愿和。”
伊云:“我实在别无办法,两国相争,各为其主。国事与交情,两不相涉,停战系在用兵之时,应照停战公例。”
李云:“议和,则不必用兵,故停战为议和第一要义,如两国尚相战争,议和似非诚心。”
伊云:“若论停战,应有所议之款,如不能允,不妨搁起。”
李云:“现如不议停战,议和条款,可出示否?”
伊云:“中堂之意,是否欲将停战节略撤回,再讲和款?”
李云:“昨日初次会议,已说明,向来说话,不作虚假。所议停战之款,实难照办。”
伊云:“中堂先议停战,故拟此覆款,如不停战,何妨先议和款。”
李云:“我两人忠心为国,亦须筹顾大局,中国素未准备与外国交争,所招新兵,未经训练,今既到如此地步,中日系切近邻邦,岂能长此相争!久后必须和好。但欲和好,须为中国预留体面地步。否则我国上下伤心,即和亦难持久。如天津山海关系北京门户,请贵国之兵,不必往攻此处,否则京师震动,我国难堪,本大臣亦难以为情。且此次争端,实为起见,今华兵业已退至奉天,贵国之兵,惟尚未到直隶耳。如贵国之兵,不即往攻天津山海关直隶地面,则可不必议及停战,专议和款。”
伊云:“局面竟至于此,非余之过也。战端一开,伊于胡底,讵能逆料?此次交战之始,本大臣无时不愿议和,而贵国向无议和之诚心。自今以往,局面又将大变,所以议及停战,必须以大沽天津山海关为质。”
李云:“以此三处为质,日兵不必实据,但立作质名目之条款何如?”
伊云:“设停战之限已满,而和局未定,所指三处,又将与日军开衅矣。”参议云:“不必停战,但议和之时,定一限期,不往攻三处,可否照办?”
伊云,“如此办法,与交战无异,和局未定,彼此相攻,终当相拒。”
李云:“可否请先示议和条款?”
伊云,“然则停战之议如何?”
李云:“停战暂行搁起。”
伊云:“停战一节,未曾定结,恐议和时又复重提。”
李云:“顷闻贵大臣谈及,停战有两种办法:一为一律停战;一为指地停战。今不攻天津山海关等处,即为指地停战之办法。”
伊云:“中堂停战节略,系指一律停战,本国之兵,散处远,实难一律停战,而所指数处停战,本大臣细思,无法可保,且指地停战,系于战场上会议而言,此处距交战之处甚远,所以不必议及指地停战。”
李云:“即请贵大臣出示和款。”
伊云:“此事业已说过,宜先将停战之议搁起。”
李云:“停战之款,未免过甚,万做不到。但既请我来,必有议和条款。”
伊云:“议和之款,业经办好。”
李云:“即请见示。”
伊云:“现在停战之议不提否?”
李云:“停战之款,既难应允,且无别种办法,姑讲和款。”
伊云:“中堂所交停战节略,是否撤回,抑或拟复,声明不能应允。”
李云:“照此办法之后,又将何为?”
伊云:“或再行议和。”
李云:“如此语气,尚未定准,贵大臣不云和款已备乎?”
伊云:“但看中堂复文如何。”
李云:“本大臣拟复文云,停战之款,万难应允,姑且搁起,即请会议和款云云。是否如此办”
伊云:“中堂初见停战之款,允应先仔细推敲,以后再复,顷则遽云,万难应允。还请中堂再想为是。”
李云:“迟数日再复。”
伊云:“几日?”
李云:“一礼拜后。”
伊云:“太久。”
李云:“假如复以不能做到,以后是否即商和款?”
伊云:“应请中堂将所呈停战之款,仔细商量,或节略抽回不提,然后再商量和款,惟本大臣不愿贵大臣已将停战之议搁起,于议和时又复提及。”
李云:“和款一定,战即不议自停。”
伊云:“贵大臣究竟几日答复?”
李云:“四日后答复。”
伊云:“三日须复,愈速愈妙。”
李云:“议和条款,不应如停战条款之太甚。”
伊云:“我想并不太甚。”
伊云:“只恐过甚,难以商办。”
伊云:“此正两国所以派使臣会商也。下次会议日期,可各先定。”
李云:“且待细想。复文办妥后,或面交或差送?”
伊云:“听便。”
李云:“复文办好,即遣人定期相会。”伊问陆奥,答应如此办理。
李云:“惟愿贵大臣力顾大局,所拟和款,务须体谅本大臣力所能办则幸矣。”
伊云:“本大臣亦愿力顾大局,有裨两国,但不知贵国以为何如耳。”中堂乃离席,各散。
第三次谈话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点钟,在原处会议。坐定,寒暄毕。
李云:“前次会议停战要款节略,兹已作覆。”即诵华文,由中堂将华英文二分,亲送伊藤。伊阅英文,陆阅华文数遍,即指后半篇,交其,译出东文,陆复详阅,又与伊藤对换华英文详校,复与伊东,以东语相商甚久,似未能遽决之状。于是伊乃云:“停战之议,中堂是否搁起不提?”
李云:“暂且搁起,我来时专为议和起见。伊复将英文,反复细看,伊东乃以东语解之。伊复取烟卷,延时细想。乃云:“中堂未动身之先,自己与贵国深明辰下战局情形,诚心讲和,重修旧好。”
李云:“我年已迈,从未出外,今本国目睹时艰,且知我与贵大臣有旧,故特派来此,足征我国诚心讲和,我不能辞。”
伊云:“所议之事,一经议定必须实力践行。查贵国与外国交涉以来,所允者或未照行,我国以此事所关重大,派我来办,凡已允应者,必能见诸施行惟望贵国亦然。”
李云:“贵大臣所言,想系道光季年,我国与外国初交之时,咸同以后,所定一切约章,皆经批准施行。即十数年前,与所办伊犁之约,稍有龃龉,随后即派使妥结矣。”
伊云:“额尔金之约,固未批准。我两国既派头等大臣,会商定议,若不施行,有伤国体,而战端必致复起。且所以议和者,不独为息战,且为重缔旧好耳。我忝为敝国总理内阁大臣,凡所议定必能实践,亦望中堂实能施行议定之事,为幸。”
李云:“我忝派钦差头等大臣,此次进京,召见数次,实因此事重大,奉有明白训条。前屡与贵大臣言及,日后和款,必须体谅本大臣力所能为,果可行者,当即应允。其难行者,必须缓商,断非三数日所可定议,请贵大臣即将和款出示。”
伊云:“请俟明日交阅。”
李云:“明日何时?”
伊云:“请中堂择定。”
李云:“十点钟,可否?”伊问陆奥,首肯。
李云:“所示和款,若与他国有关涉者,请贵大臣慎酌。”
伊云:“何意?”
李云:“如所示和款,或有牵涉他国权利者,必多未便。我两国相交有素,故预为提及。”
伊云:“此次议中东两国之事,他国皆在局外,末便搀越。”
李云:“去年曾请英国从中调处,贵国不以为然,自无须他人调处。我两人商议之事,如不能成,恐无人能成矣。”
伊云:“万一不成,则贵国大皇帝可以亲裁,欧洲各国议和,皆由国主亲议。”
李云:“中国则不然。即恭亲王总理译署多年,亦未亲议条约。两国暂行相争,终久必和,不如及早议定为妥。去岁战端伊始,本大臣即苦口劝和,今已迟矣。”
伊云:“战非幸事,亦有时不免。”
李云:“能免,不更妙乎?前美国格兰德游历过津,与本大臣相好,曾言:当我们南北交争,伤亡实多,后居,总不轻起争端。后常以此奉劝同志。中堂剿灭发捻,卓著战功,我劝中堂亦不可轻言战事。本大臣尝奉此语为圭臬,此次起衅贵大臣岂不知非我本意。”
伊云:“兵凶事也,伤人实多,有时两国事势交逼,不得已而用之。”
李云:“战非仁人所为,况今日器械锐利,杀戮更众,我年迈矣不忍见此,贵大臣年岁富强,尚有雄心。”
伊云:“此次争战之始,议和甚易。”
李云:“当时我亦愿息争,乃事多拂逆,时会使然。”
伊云:“其时所求于贵国之条款,无甚关系,未蒙应允大为可惜。初战之始,我两国譬如两人走路,相距数里耳,今则相距数百迈回首难矣。”
李云:“终须回头,贵大臣总理国事何难之有?”
伊云:“相距数百迈,回走又须数百迈矣。”
李云:“少走几迈,不亦可乎?纵令再走数千里,岂能将我国人民灭尽乎?”
伊云:“我国万无此心。所谓战者,乃两国将一切战具,如兵船炮垒器械等,彼此攻灭以相弱耳,与两国人民毫无关涉。”
李云:“现国家已愿和矣,自可不战。”
伊云:“我兵现驻金州等处,见所有华民,较之民易听调度,且做工勤苦,中国百姓诚易治也。”
李云:“之民,向来懒惰。”
伊云:“朝民招为长夫,皆不愿往,我国之兵,现往湾,不知之民如何?”
李云:“系潮州漳泉客民迁往,最为强悍。”
伊云:“尚有生番。”
李云:“生番居十之六,余皆客民。贵大臣提及,想遂有往踞之心,不愿停战者,因此。但英国将不甘心,前所言恐损他国权利,正指此耳。不守,则又如何。”
伊云:“有损于华者未必有损于英也。”
李云:“将与英之香港为邻。”
伊云:“两国相敌,无损他国。”
李云:“闻英国有不愿他人盘踞之意。”
伊云:“贵国如将送与别国,别国必将笑纳也。”
李云:“已立一行省,不能送给他国。二十年前,贵国大臣大久保,以生番杀害日商,动兵后赴都议和,过津相晤云,我两国比邻,此事如两孩相斗转瞬即和,且相好更甚于前。彼时两国几乎战争,我力主和局,倡议云:生番杀害日商,与我无涉,切不可因之起衅。”
伊云:“我总理庶政,实甚烦冗。”
李云:“我来相扰,有误贵大臣公务;但此事,商办恐需时日。”
伊云:“我国一切事务,由皇帝签名后,本大臣亦须签名为证。至一切未经呈奏之件,本大臣亦应过目。我今来此,日行公事另有大臣代理,惟大事尚须自办。”
李云:“如是,贵大臣在此,可久居相商矣。”
伊云:“各部办事,仍在东京,惟公文办成,即寄广岛。本大臣因此事所关至重,故一切国务暂由他人,此地实未便久居。”
李云:“且待贵大臣所议和款如何?倘易于遵行,和议即可速成。否则仍须细商,需时必多,惟望恕罪。”
伊云:“和款一事,两国人民盼望殷甚,愈速愈妙,万不能如平时,议事延宕。且两军对垒,多一日则多伤生命矣。”
李云:“闻贵国皇帝,将往西京。”
伊云:“尚未定,广岛天气不甚相宜,或徐往耳。”当即起席,各散。(按:是回散后,中堂即受枪伤)
第四次谈话(三月十六使枪伤愈再议,即此两篇而和局定矣)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午后四点钟,至春帆楼与伊藤会议。
伊云:“今日复见中堂重临,伤已平复,不胜幸甚。”
李云:“此皆贵国医生佐藤之力。”
伊云:“佐藤医治中堂,其效甚速,可喜!”
李云:“闻佐藤谓陆奥大臣身热,是否?”
伊云:“陆奥大臣身子,本不甚健,现患春温,至为惦念。”
李云:“服药当可有效?”
伊云:“今日身热稍平。”
李云:“曾进食否?”
伊云:“无多。一月前本大臣亦患此症,现已愈矣。中堂身子,今日好否?”
李云:“甚好,惟两腿稍软耳。”
伊云:“我父母年皆八十,尚健旺。”
李云:“何在?”
伊云:“现在东京,我生长此处。”
李云:“是长门否?离山口县多远?”
伊云:“约二十英里。”
李云:“长门乃人物荟萃之地。”
伊云:“不比贵国湖南安徽两省所出人物。”
李云:“湖南如贵国萨斯马,最尚武功;长门犹安徽,然不能相比,所逊多矣。”
伊云:“此次败在中国,非安徽也。”
李云:“我若居贵大臣之位,恐不能如贵大臣之办事著有成效。”
伊云:“若使贵大臣易地而处,则政绩当更有可观。”
李云:“贵大臣之所为,皆系本大臣所愿为,然使易地而处,即知我国之难为,有不可胜言者。”
伊云:“要使本大臣在贵国,恐不能服官也。凡在高位者,都有难办之事,忌者甚多,敝国亦何独不然。”
李云:“贵国上下交孚,易于办事。”
伊云:“间亦有甚难为之事。”
李云:“虽有难为,赖贵皇能听善言。”
伊云:“皇上圣明,当登极之时,即将从前习尚,尽行变易,故有今日局面。”
李云:“如是,则诸臣之志愿得舒矣。”
伊云:“此皆皇上圣明,故有才者,得各展所长。现谈应办之事:停战多日,期限甚促,和款应从速定夺。我已备有改定条款节略,以免彼此辨论,空过时光。中堂两次节略,一则甚长,一即昨日拟改约本。中国为难光景我原深知,故我所备节略,将前次所求于中国者,力为减少,所减有限,我亦有为难之处。中堂见我此次节略,但有允不允两句话而已。”
李云:“难道不准分辨?”
伊云:“只管辨论。但不能减少。”
李云:“既知我国为难情形,则所求者,必量我力之所可为。”
伊云:“时限既促,故将我所能做到者,直言无隐,以免多方辨论。否则照我前开约款所开,必须辨论到十日之久,方能减到如此。”
李云:“节略有无华文?”
伊云:“英文东文已齐,但华文未全。”伊交英文,另有要款华文三纸。
伊云:“只赔款让地与占守地方三节,译有华文。”中堂阅后,云:“即以此已译三端开议。第一,赔款二万万,为数甚巨,不能担当。”
伊云:“减到如此,不能再减,再战则款更钜矣。”
李云:“赔款如此,固不能给,更钜更不能给,还请少减。”
伊云:“万难再减,此乃战后之事,不能不如此。”
李云:“前送节略,核计贵国开销之帐,相离不远,此次赔款,必借洋债,洋债为数既多,本息甚钜,中国将有何法以偿之?”
伊云:“前节略云,计二十年还清洋债,何不远至四十年?为期愈远,本息即不见重,此非我事,偶尔言及,切勿见怪。”
李云:“四十年拔还本息,尔愿借否?”
伊云:“我借不起,洋人借债,为期愈远愈妙。”
李云:“自开战以来,国币已空,向洋人商借,皆以二十年为限,尔所言者,乃本国商民出借耳。”
伊云:“即非本国之民,借债皆愿远期。”
李云:“外国借债,但出利息,有永不还本者。”
伊云:“此又一事也,但看各国信从否?外人借债,皆愿长期,银行皆争愿借?”
李云:“中国战后声名颇减。”
伊云:“中国财源广大,未必如此减色。”
李云:“财源虽广,无法可开。”
伊云:“中国之地,十倍于日本,中国之民四百兆,财源甚广,开源尚易,国有急难,人才易出,即可用以开源。”
李云:“中国请尔为首相,何如?”
伊云:“当奏皇上,甚愿前往。”
李云:“奏如不允,尔不能去。尔当设身处地,将我为难光景,细为体谅。果照此数,写明约内,外国必知将借洋债,方能赔偿,势必以重息要我。债不能借,款不能还,失信贵国,又将复战。何苦相逼太甚!”
伊云:“借债还款,此乃中国之责。”
李云:“不能还,则如之何?”
伊云:“已深知贵国情形为难,故减至此数,万难再减。”
李云:“总请再减。”
伊云:“无可减矣。”
李云:“第一次款交清后,余款认息五厘,德之于法,固然如此。但中国自道咸以来,三次偿给英法军费皆未加息。不过到期未还,始行认息,贵国岂能以西国之事来比?”
伊云:“如可全还,自不计息。”
李云:“但二万万实偿不起,如出息五厘可允不还本否?”
伊云:“是犹向日本借款,日本无此钜款。”
李云:“不必贵国出本但取息耳。”
伊云:“此办不到。”
李云:“余款加息,惟有出息不还本,如此办法,请为细想。”
伊云:“战后款应全给,所以分期者,亦以舒中国之力也。”
李云:“全行偿还,向无办法,德之于法亦分期。现在中国先出息银,待筹到款项,再行还本可否?”
伊云:“亦办不到。”
李云:“既办不到,余款当不认息,款钜而又加利,不啻两次赔款。”
伊云:“偿款如不分期,或分期而年限尚短,当可免息。”
李云:“国库已空,势必借债,待债借到,再酌减年限何如?”
伊云:“约内不得不定明年限。”
李云:“约内可加活语,如能早交息当从免。”
伊云:“能交清,息可全免。”
李云:“先期交清,则应免息,自不论先交若干。”
伊云:“初次应交五千万云云。批准后一年,再交五千万,如第二年全交,则可免息。”
李云:“如不全交,第二年余款,可免息否?”
李云:“视余款之多少,少则免息。”
李云:“息不能认。日本虽胜,总不能强于英法。英法之于中国,战后尚未强以认息。今日认息,华人闻之必大骇异。且为数甚钜,加息不更重乎?”
伊云:“如能全数清偿。”
李云:“免息自不烦言而解。”
伊云:“所谓全数清还者,非一时也,乃分两年之期,期内清还,自可免息。”
李云:“我未能答应,借债之权,在人不在我,能借到自能早还。日虽得胜,何必逼人太甚,使人不能担当?”
伊云:“不能担当,是否不允之说?”
李云:“我诚愿修和,但办不到事,不能不直说。”
伊云:“照我节略,已竭力减少矣。”
李云:“再讲让地一节。历观泰西各国交兵,未有将已据之地,全行请让者。以德国兵威之盛,直至法国巴黎都城,后将侵地让出,惟留两县之地。今约内所定奉天南部之界,欲将所据之地全得,岂非已甚?恐为泰西各国所訾笑。”
伊云:“如论西国战史,不但德法之战而已。”
李云:“英法兵亦曾占据中国城池,但未请割寸土尺地。”
伊云:“彼另有意在,不能以彼例此。”
李云:“即如营口者,中国设关收税,乃饷源所在,贵国又要偿款,又要夺关,是何情理?”
伊云:“营口关税,乃地生之货所出。”
李云:“既得地税,尚要赔款,将如之何?”
伊云:“无法。”
李云:“譬如养子,既欲其长,又不喂乳,其子不死何待?”
伊云:“中国岂可与孩提并论?”
李云:“今贫瘠实甚,犹如小孩。且营口贵国得之无益。营口之北,地面甚广,货所从出,汝既踞关,将来货从内地运出,中国必加税加捐。既到营口,又纳关税,如是货贵必滞销,关税必少。且货在内地,华官或劝商人从他处出口或重加厘税,华商断无不从之理。”
伊云:“是可彼此相商,且中日可与各国商酌,况将来陆路通商章程,所当议及者。”
李云:“加捐乃中国自主之权,外人岂能相强?所以据有营口无益贵国,不如退出,再商别处。”
伊云:“营口以北,业经退让,万难再让。”
李云:“全岛,日兵尚未侵犯,何故强让?”
伊云:“此系彼此定约商让之事,不论兵力到否。”
李云:“我不肯让,又将如何?”
伊云:“如所让之地,必须兵力所到之地,我兵若深入山东各省,将如之何?”
李云:“此日本新创办法,兵力所已到者,西国从未全据,日本如此,岂不贻笑西国?”
伊云:“中国吉林黑龙江一带何以让与?”
李云:“此非因战而让者。”
伊云:“亦然,此理更说得去。”
李云:“中国前让与俄之地,实系瓯脱,荒寒实甚人烟稀少,则已立行省,人烟稠密,不能比也。”
伊云:“尺土皆王家之地,无分荒凉与繁盛。”
李云:“如此,岂非轻我年耄,不知分别?”
伊云:“中堂见问,不能不答。”
李云:“总之,现讲三大端,二万万为数甚钜,必请再减;营口还请退出;不必提及。”
伊云:“如此我两人意见不合。我将改定约款交阅,所减只能如此,为时太促,不能多办,照办固好,不能照办,即算驳还。”
李云:“不许我驳否?”
伊云:“驳只管驳,但我如意不能稍改。贵大臣固愿速定和约,我亦如此。广岛有六十余只运船停泊,计有二万墩运载,今日已有数船出口,兵粮齐备,所以不即运出者,以有停战之约故耳。”
李云:“停战限满,可请展期?”
伊云:“如和约已签押,限期可展,否则不能。”
李云:“德法停战,曾再展十日。”
伊云:“时势各别,其时法国无主,因召民选议员、开议院、选、派使臣等事,故多需时日。”
李云:“尔所欲者,皆已大概允许,意见不合者,惟此数端,如不停战,何能畅议?”
伊云:“期限惟有十日,今日条款即请决定可否?三日后四点二刻,当候回信。”
李云:“事有不谐,尚须会议。”
伊云:“三日后如蒙见允,即请复函,尚须预备约章,彼此又签押,须迟延数日。”
李云:“不必复函,一经面允,自可定议,三日断来不及,我明说,尚须电报请旨,不能限以时日。”
伊云:“接到回旨,即可决断。”
李云:“请旨后如何,再与贵大臣面议,俟接到回电,再来相请。”
伊云:“不能多待,必有限期方可。”
李云:“至多四五天后,尚在停战期内。”
伊云:“三天内当有回旨。”
李云:“此事重大,必须妥酌,今日所言各节皆有训条,我不能专主。”
伊云:“五天过久,急不能待。”
李云:“停战之期尚有十天。”
伊云:“我须及早知照前敌。”
李云:“停战有期,前敌岂有不知?”
伊云:“前敌诸将,随时探知此地会议之事。”
李云:“尚有十天,再会一次即可决定。且节略甚多,译华文者,只有三节。其余今夜译齐,方可发电。第四日当有覆旨,至迟五天。”
伊云:“北京回电,我想三天足矣。”
李云:“一有复音,即请相会,是否在此,抑请贵大臣,来寓相会?”
伊云:“随中堂便,来此会议更好。”
李云:“赔款还请再减五千万,不能相让。”
伊云:“如此,当即遣兵至。”
李云:“我两国比邻,不必如此决裂,总须和好。”
伊云:“赔款让地,犹债也,债还清,两国自然和好。”
李云:“索债太狠,虽和不诚,前送节略,实在句句出于至诚,而贵大臣怪我不应如此说法。我说话甚直,不易取,法国前次攻打,尚未得手。海浪涌大,台民强悍。”
伊云:“我水师兵弁,不论何苦,皆愿承受。去岁,北地奇冷,人皆以日兵不能吃苦,乃一冬以来,我兵未见吃亏,处处得手。”
李云:“台地瘴气甚大,从前日兵在台,伤亡甚多,所以台民大概吸食鸦片烟,以避瘴气。”
伊云:“但看后据台,必禁鸦片。”
李云:“台民吸烟,由来久矣。”
伊云:“鸦片未出,亦有居民;日本鸦片进口,禁令甚严,故无吸烟之人。”
李云:“至为佩服。”
伊云:“禁烟一事,前与阎相国言及,甚以为然。”
李云:“英人以洋药进口,我国加税,岂能再禁。”
伊云:“所加甚少,再加两倍,亦不为多。”
李云:“言之屡矣,英人不允。”
伊云:“吸烟者甚懒,兵不能精。”
李云:“此事迫于英人,难以禁止”
伊云:“当先设自禁之律,洋烟自不进口。”中堂起席,与伊藤作别,握手时再请将赔款大减,伊藤笑而摇首云“不能再减”而散。
第五次谈话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两二点半钟,至春帆楼,与伊藤会议。
李云:“陆奥大臣今日身子何如?”
伊云:“稍好,本愿来此会议,佐藤医生戒其外出。”
李云:“佐藤今晨言及陆奥身子尚未全愈,不可以风。昨日我派经方至贵大臣处,面谈各节,一一回告,贵大臣毫不放松,不肯稍让。”
伊云:“我早已说明,已让到尽头地步,主意已定,万不能改,我亦甚为可惜。”
李云:“现已奉旨,令本大臣酌量办理,此事难办已极,还请贵大臣替我酌量,我实在无酌量法。”
伊云:“我处境地,与中堂相似。”
李云:“尔在贵国,所论各事无人敢驳。”
伊云:“亦有被驳之时。”
李云:“总不若我在中国,被人驳斥之甚。”
伊云:“我处地境,总不如中堂之易,中堂在中国,位高望重无人可能摇动。本国议院权重,我做事一有错失,已可被议。”
李云:“去岁满朝言路,屡次参我,谓我与日本伊藤首相交好。所参甚是,今与尔议和立约,岂非交好之明证?”
伊云:“彼等不知时势,故参中堂,现在光景,彼已明白,必深悔当日所参之非。”
李云:“如此狠凶条款,签押又必受骂,奈何!”
伊云:“任彼胡说,如此重任,彼亦担当不起,中国惟中堂一人,能担此任。”
李云:“事后又将群起攻我。”
伊云:“说便宜话的人,到处皆有,我之境地亦然。”
李云:“此固不论。我来议和,皇上令我酌定,如能将原约酌改数处,方可担此重任。请贵大臣替我细想,何处可以酌让,即如赔款让地两端,总请少让,即可定议。”
伊云:“初时说明,万难少让,昨已告明伯行星使已尽力让到尽头,不然,必须会议四五次,方能让到如此。我将中国情形细想,即减至无可再减地步,盖议和非若市井买卖,彼此争价,不成事体。”
李云:“日前临别时,请让五千万,当时贵大臣似有欲让之意,如能让此,全约可定。”
伊云:“如能少让,不必再提,业已让矣。”
李云:“五千万不能,让二千万可乎?现有新报一纸在此,内载明贵国兵费,只用八千万,此说或不足为凭,然非无因。”伊取报纸细看,答云:“此新闻所说,全是与国家作对,不可听。”
李云:“不必深论,但望减去若干亦好。”
伊云:“我国之费,多于此数。”
李云:“请让少许,即可定议,当电明国家志感。”
伊云:“如可稍让,尽已让出。”
李云:“贵国所得之地方甚多,财源甚广,请从宽处着想,不必专顾目前。”
伊云:“所有财源,皆未来事,不能划入现在赔款。”
李云:“财源甚长,利益甚薄。”
伊云:“将来开源之利,皆用在地面上,万无余款。”
李云:“财源不仅如此,必定兴旺。”
伊云:“欲开财源,所费必大。”
李云:“即以而论,华人不善经营,有煤矿、有煤油、有金矿,如我为巡抚,必一一开办。”
伊云:“矿产一开,必以贱价售诸华人。”
李云:“华商不能白得。”
伊云:“未开之地,必须经营,所费不资。”
李云:“所费愈大,得利愈薄,何妨赔费略减若干,他日利源,所补多矣。即我中国,借债亦稍容易。我在北京,洋人肯将押借二千万金镑,后我东来,皆知日人强索,此事即搁起不提。所押已如此之多,出卖则其价更钜。”
伊云:“中国财源甚大,借债不难。”
李云:“无论如何,总请再让数千万,不必如此口紧。”
伊云:“屡次说明,万万不能再让。”
李云:“又要赔钱,又要割地,双管齐下,出手太狠,使我太过不去。”
伊云:“此战后之约,非如平常交涉。”
李云:“讲和即当彼此相让,尔办事太狠,材干太大。”
伊云:“此非关办事之才,战后之效,不得不尔。如与中堂比才,万不能及。”
李云:“赔款既不肯减,地可稍减乎?到底不能一毛不拔。”
伊云:“两件皆不能稍减,屡次言明,此系尽头地步,不能少改。”
李云:“我并非不定约,不过请略减,如能少减,即可定约,此亦贵大臣留别之情,将来回国,我可时常记及。”
伊云:“所减之数,即为留别之情,昨已告伯行星使,初约本愿不改,因念中堂多年交情,故减万万。”
李云:“如此口紧手辣,将来必当记及。”
伊云:“我与中堂交情最深,故念多让国人必将骂我,我可担肩。请于停战期前,速即定议,不然,索款更多,此乃举国之意。”
李云:“赔款既不肯少减,所出之息,当可免矣。”
伊云:“日前会议说明,换约后一年内,两期各还五千万,又一年将余款一万万还清,息可全免。”
李云:“万一到期,款借不到,但出息可乎?”
伊云:“不能,此与日前所说相同,但认息不还本,只算日本借钱,我国无此力量。”
李云:“中国更无力量。日本开战以后,未借洋债,中国已借数次,此日本富于中国之明证。”
伊云:“此非日本富于中国,日本稍知理财之法。”
李云:“中国将效日本理财,现在甚贫,借债不易。”
伊云:“我看甚易,断不为难。”
李云:“现在毫无头绪,俟我回国再议,如三年之内,本尽还清,可免息否?”
伊云:“三年内,果能还清,息可全免。”
李云:“约内可添明,若三年后清还云云,此乃活话,如此写法,不过少有体面,所有便宜无多。”
伊云:“约内写明第一次交清后,余认息云,如三年不能交清,则以前之息,必须一体加添。”
李云:“三年内清还免息,如不还,一并加息。
伊云:“一并加息,甚为纠葛。”
李云:“莫若二万万内,减去二千万以抵偿息。如此一万八千万,即照约内所载办法,更简捷。”
伊云:“不能,且三年内交清免息,应于约内载明,以免误会。”
李云:“如此交款,岂能预定?”
伊云:“我亦恐两年内交清,难以预定,故将还期,延至七年之久。”
李云:“少去二千万,中国可少借二千万。”
伊云:“万万不能。”
李云:“三年内清还免息,不必写入约内,可另立专条。”
伊云:“此事不能另立专条,应于约内写明。”
李云:“请将第四款反复观看,可另有主意?”
伊云:“或三年内还清免息,或应否写明一定办法。”
李云:“无妨加一活语,倘三年内云云。”
伊云:“必须写出一定办法。”
李云:“借钱之权在人,借到方可写明。”
伊云:“只好照原约写。”
李云:“中国前赔英法兵费,但写明过期不还,方认利息,今即加息,亦太不情。”
伊云:“英法甚富,故可免息。”
李云:“尔想钱太过,索款又钜,利息又大。”
伊云:“其时英法之兵,不如日兵之多。”
李云:“英国其时调有印度兵。”
伊云:“所调不多。”
李云:“三年清还免息,可添入原款乎?”伊细想多时,乃云:“如要停息,只有一样办法,三年内照旧认息,若三年之内,果真清还,可将认息抵作本款。”
李云:“是否三年将本全还,并认利息,则将已偿之息作本。”
伊云:“譬如换约后六个月,交五千万,再六个月,又交五千万,其时应交一万万之息,第三第四等期,照算。如三年届满将余款交清,则前二年半所认之息,即可划算应交余款,惟三年当自换约之日起算。”
李云:“即写如三年之内,能将全款清楚云云,请贵大臣看后,即可添入第四款。”伊与属员互商,即云:“添入。”
李云:“尚有数条相商,并非与原约有所增减,不过将约内之意声明,以免将来误会。如辽河口界线,该线一到营口之辽河后,当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为界者,莫不如是。”
伊云:“将来勘界时,可定。”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内之第二条下。”
伊云:“甚是,可照行。”
李云:“第五款,二年后让地内尚未迁出之华民,可视为日本臣民,但有产业在让地内,而人远出者,二年后应请日本保护,视同日本臣民之产业。”
伊云:“此事难允。现在日本与西国所订条约,不准外人在日本内地置买产业。”
李云:“我所说者,乃原有之产业,与外人所置之产业不同。”
伊云:“此与日本律法有异,不易办理,外人必将藉口。”
李云:“此乃祖先留传之产业,可照章纳税,有何难办?中国人民,皆可在别县置产。”
伊云:“华民在中国隔县置产,非外人可比。如日本听华民在内地有产,则外国必将援一体均沾之例以要我。”
李云:“华人不肯迁出。又不愿变卖产业,日后官出告示,恐生事变,当与中国==无涉。”
伊云:“日后之事,乃我国==责任。”
李云:“我接巡抚来电,闻将让,台民鼓噪,誓不肯为日民。”
伊云:“听彼鼓噪,我自有法。”
李云:“此话并非相吓,乃好意直言相告。”
伊云:“我亦闻此事。”
李云:“台民戕官聚众,视为常事,他日不可怪我。”
伊云:“中国一将治权让出,即是日本==之责。”
李云:“不得不声明在先。”
伊云:“中国==只将官调回,兵撤回而已。”
李云:“绿营士兵,不可他往,驻防之兵可撤回。”伊将所译免息一条英文阅过,与华文相对不错。云:“即可照此添入。”
李云:“官绅交涉,事件纷繁,应于换约后六个月,方可交割清楚,此节添入约款内。”
伊云:“我意批约后数礼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
李云:“可派人与巡抚共商,以清经手事件。”
伊云:“换约后,请华官出示台民,我派兵官前往,将一切军器暂行收管。”
李云:“所派有文官否?”
伊云:“文官亦派”
李云:“交割是大事,应先立简明章程,日后照办,方免纠葛。”
伊云:“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议交割。换约后立即派人前往。”
李云:“约内可改云,换约后,两国互订交接简明章程。”
伊云:“有一专条在此,专为之事。”即将东英文交阅。李接看东文不懂,令译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垒枪炮与公家物件,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华兵行李私物准其自携,日官指定一处令华兵暂住,直至调回内地。中国==限日撤回,一切费用中国自认。兵撤回后,日官将洋枪送还,然后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产业由彼收管,其余细节皆由两国兵官,彼此商定等语。中堂听毕,云:“此系换约后之事,我无权先定。”
伊云:“中堂改期有权,此条与和约均重,何谓无权?”
李云:“此皆换约后应商之件,与通商水陆章程诸事,皆可同时商酌。”
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云:“换约后方可定,我无权管巡抚。总理衙门方有此权,应在总理衙门商议。现议之约,不过将让与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换本约时,另立让台简明章程。”
伊云:“耽误时日。”
李云:“约不互换,尚不算准,仍系中国之地。”
伊云:“是也。”
李云:“可写明至一省,俟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再行互议交接章程。”
伊云:“我即派兵前往,好在停战约章,不在其内。”
李云:“本约内可将删去,候贵国自取。”
伊云:“交接之时何不限定?”
李云:“此事我难专主。”
伊云:“六月为期太久,换约后总理衙门可否即定简明章程,此约一经互换,即交日本。”
李云:“虽交日本,交换之时,应另议简明章程。”
伊云:“无须章程,中国将驻台之兵撤回而去。”
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专条。”
伊云:“专条之内不过数款,单请撤兵之事,惟延至六个月之后再行交接未免过迟。”
李云:“何不云换约后,两国派员议定交接章程。”
伊云:“应否限定日期?”
李云:“不必。”
伊云:“换约后即行交接。”
李云:“不议章程否?”
伊云:“限一月足否?”
李云:“可俟条约批准互换后一月内,两国派员妥议交接章程。”
伊云:“一月内应即交接,不必议章程。”
李云:“尔说要派文官,何不令数官与台抚相商。”
伊云:“令伊东写出英文,一俟换约后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办理交接。”
李云:“一月之限过促,总署与我远隔,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国派巡抚与日本大员即在议明交接章程,其时换约后两国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云:“一月足矣。”
李云:“头绪纷繁,两月方宽,办事较妥,贵国何必急急,已是口中之物。”
伊云:“尚未下咽,饥甚。”
李云:“两万万足可疗饥,换约后尚须请旨派员,一月之期甚促。”
伊云:“可写一月内,奉旨派员云云。”
李云:“不必写明奉旨等语。”
伊云:“一月内可派员否?”
李云:“月内即可派员。至交接一节,应听台抚随时酌定。”
伊云:“当写明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月内各派大员,妥议交割,不必限定何时。”
伊云:“当写明两月交割,免生枝节。”
李云:“但写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议定交割。”
伊云:“月内派员妥议,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两月派员交割。”
伊云:“不如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各派大员限两月内交接清楚。”
伊云:“何不允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不如写两国速派大员,限两月内妥议交割。”
伊云:“可改互换后,立即派员云云。”
李云:“可写又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交接清楚。”伊接看,云:“可照办。”
李云:“第六款内第三条日本国臣民租栈一节末,有官员勿得从中干预字样,此条本意原为华官不能强索日商规费等事,但如此写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栈房,本地方官即无权人栈搜查,所以应请将前项字样删去。”
伊云:“可删去。”
李云:“第四条,中国海关皆用关平纳税,今此条内改用库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银圆,在通商各口,皆与鹰银照市价通用,此条何必写明,全条可删。”
伊云:“可全删。”
李云:“第五条原文,日本臣民准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等语,意未清楚,如此,日商亦可前往内地制造,应写明日本臣民准在通商口岸城邑,制造一切货物等语,以示限制。”伊与其属员往返细商,方允添入。
李云:“第八款,威海卫留兵,日本究派多少?”
伊云:“一万。”
李云:“无处可住。”
伊云:“将添盖兵房。”
李云:“刘公岛无余地。”
伊云:“在威海卫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万住盛京,二万住威海。”
李云:“款内各费由中国支办等语,可将此节删去。前英法亦曾驻兵,我国皆未偿费。”
伊云:“驻兵偿费,乃欧洲通例。”
李云:“既已割地,又赔兵费,而且加息,留兵之费应在赔费内划出。”
伊云:“赔费乃战事所用之费,留兵之费又是一事。”
李云:“中国认不起。”
伊云:“此照欧洲通例。”
李云:“现在亚细亚,何云欧洲?且英法未请支办,中国约章具在,可查明也。”
伊云:“何时?”
李云:“英国留兵在广东舟山大沽等处。”
伊云:“彼留兵非为抵押赔款。”
李云:“英法于同治初年,留兵大沽上海,皆为赔费之质,中国并未给兵费,本约皆已全允,些许小事,何不相让?”
伊云:“一年之费不资。”
李云:“已赔兵费,数年之利,又数百万,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
伊云:“本约何时签定?”
李云:“约本钞齐,即可签定。”
伊云:“此次英文不必签押,惟将中东两文签押而已。不过英文句意清楚,万一误会可用解明,为此有一专条,请看。”中堂将专条华文阅后,云:“此华文可行。”
伊云:“我处各写本约英东文两分,请贵处写华文两分。”
李云:“贵处英东文,何时可齐?”
伊云:“明晨即有。至威海卫驻兵一节,另有华文专条在此,请看。”中堂接看,云:“皆可照办。惟须将支办军费一条删去。”
伊云:“自签约起,至换约时,限十五日可否?”
李云:“批准换约,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专主,必须请旨,可定。”
伊云:“明日签押时,当定明互换之日。”
李云:“本大臣到津,当专员赍约晋京,送与总理衙门,然后进呈皇上,方可择准,转折甚多,难以限定日期。”
伊云:“约内必须写明换约日期。”
李云:“约内可写定换约之期,皆在签押后,多则一年,少则六月。”
伊云:“此约签后,十五日换约,足矣。”
李云:“前已言明,转折甚多,或者十五日之先,亦未可知。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预定。”
伊云:“两国大皇上,皆应如此。”
李云:“不能写定。”
伊云:“凡约皆应写明换约之期,我主现在广岛,即可批准。”
李云:“此近我远,不能相比。”
伊云:“换约之地何处?”
李云:“当在北京。”
伊云:“北京我无使臣驻扎,如派人往,当派兵护送,不便。”
李云:“此次我来,所费实多,签押之后,两国即系友邦,批约后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换约。我国换约,向在北京天津两处。”
伊云:“此非成例。”
李云:“议约我来贵国,换约贵国当派人往华,有来有往方称和好。”
伊云:“换约之前我兵在旅顺口大连湾者有二十万。两处皆无营房可住,故皆在船上,听候换约,方能撤回。故换约之期,愈速愈妙,可否即在旅顺口换约?”
李云:“日兵即可撤回,此约将必批准。”
伊云:“不换约,和局尚未定。”
李云:“何不派武员来津换约,最好派川上。”
伊云:“派人皆由皇上定夺,川上未必能去。”
李云:“川上为人和气,与津郡文武人员相好。”
伊云:“他尚难离营。”
李云:“签押后必不开衅,营中无事,川上可去。”
伊云:“万一不批准,又将如何?”
李云:“一经批准,我即电告尔处,电报用何密本?”
伊云:“电报可用英语,无须用密码。但换约之时,与换约之地,应定。”
李云:“此皆我皇上之事,难定。”
伊云:“凡约皆定明换约之期,故请定十五日。”
李云:“十五日为时太促,一月稍从容。”
伊云:“我兵太多,住一月太久。”
李云:“一月之内,可否?”
伊云:“三礼拜内。”
李云:“约内,从未写礼拜两字。”
伊云:“不写礼拜写二十日”
李云:“一月之内。”
伊云:“多至二十日。”
李云:“天津换约,可定否?”
伊云:“应派兵护卫,不便。”
李云:“派一兵船,足矣。”
伊云:“兵船不能过拦江沙,何不在烟台换约?”
李云:“烟台换约,亦当请旨。”
伊云:“换约之地有定,约方可定。”
李云:“天津换约,可定。”
伊云:“何故不在烟台?”
伊云:“签约之后,可到天津,必不生事,所贴兵费,可定否?”
伊云:“现已议过,定约之时与定约之地,是否即在烟台,期以二十日为限?”
李云:“总须一月之内。”
伊云:“此约谅可批准,万一不准,又将开衅,故愈速愈妙。”
李云:“此约谅可不驳,但请放心。”
伊云:“总须定明换约之时。”
李云:“敕书内写明,如果详阅各条妥善,再行批准,所以我不能作主。”
伊云:“我国敕书,亦是如此写法。”
李云:“批准在先,换约在后,一经批准,当即电告。”
伊云:“总须订明,一经批准接电后,方可派员。”
李云:“尔已许二十日,我说一月之内,所差十日,无多。”
伊云:“明日签押,后日中堂登程,到津即可专差将约本赍京,为时甚速。”
李云:“我到津后,尚须请假,另派员将约本送至总署进呈,中国作事转折甚多,期限不能过促。”
伊云:“此讲和之事,非寻常可比,故愈速愈妙。”
李云:“平常约章换约,皆在一年之外。”
伊云:“去岁我国与英国新立约章,在七月十七画押,十八日英君主即已批准。”
李云:“中国之事,不能如此。譬如批准后,又须派员至津,候船至烟台,皆不能克期。烟台换约从尔,日期当由我定。”
伊云:“二十日足矣。所差十日,所费实多,六十只运船在大连湾,兵皆在船守候。”
李云:“据我看,签押后可将兵调回。”
伊云:“不能。”
李云:“我在下关,三十日定约,不为不速。他日约本由津送京呈进,盖用御宝,然后派员来津,守候船只到烟台,此中耽误日期不少,何必匆促,为此不情之请。”
伊云:“十天所差太多。”
李云:“此甚小事,岂可因此龃龉。中国办事,向来延缓,如我正月十九日奉旨,即速料理,来此已二月廿三矣。换约之期,写明签押后一月之内,我当能催早,限定二十日太促,万一不及,又将失信。”
伊云:“西国议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准互换。”
李云:“现在亚西亚,何必常以欧洲之事相比。换约之地从尔,期限当从我。”
伊云:“一月究竟太远。”
李云:“留兵贴费究竟可去否?”
伊云:“不能!”
李云:“无法。”
伊云:“中国为难情形,无论如何,兵费总须各认一半。”
李云:“二百万兵费太多,一百万各半,不问所费若何,每年我净贴五十万,一应在内。”
伊云:“此费只可养一营。”
李云:“何必多派留兵,与贵国甚近,万一有需,即可调来。”
伊云:“留兵为抵押赔款,非为别事。”
李云:“英法留兵皆无兵费,贵国应宽大办理。”
伊云:“换约之期,究竟二十天,定否?”
李云:“已讲明一月。”
伊云:“太远,换约应从速,签准互批。亦然。”
李云:“转折甚多。”
伊云:“二十日足矣。烟台甚近,如能准二十天,我即准贴费五十万。不然必要一百万。”
李云:“换约之期,总须请旨,每年贴费五十万,自换约之日起。”
伊云:“如能允二十日。”
李云:“我不能作主。”
伊云:“能允一月,何不允二十日?”
李云:“写明一月,我可催及早互换,会议已久,当派参赞将约本校对清楚,后日签押。”
伊云:“何不明日签押?我处明早即可写齐。”
李云:“我处必须明晚方齐,后日签约。”
伊云:“即定后日十点钟。”
李云:“仍在此处,当面签约否?”
伊云:“然也。但两件事应定明。”
李云:“我回去请旨,换约日期,可空起。”中堂起席,伊又谆谆以二十日为请,方可允贴费五十万,中堂答以言定不必多议而别。时已七点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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