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衙门
努尔哈赤去世前,漠南蒙古科尔沁、扎莱特、特尔波特、郭尔罗斯四部已经归顺,但是由于当时还存在察哈尔和林丹汗的力量,漠南蒙古诸多努尔哈赤设置专管蒙古行政机构条件还不成熟。从以科尔沁为首的蒙古诸部落归顺后金至天聪五年(1631年),后金一直未设立管理其他民族的统治机构。天聪五年(1631年)六月,皇太极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中均设蒙古承政一员,负责处理有关蒙古的事务。至崇德元年(1636年),漠南蒙古归顺清朝,其管理事物也越来越多。
此时,各部的承政已经远不能满足管理蒙古事务的需要,于是,于“崇德元年,设蒙古衙门,置承政、参政各官。”“以尼堪和塔布囊达雅齐为承政,令置若干参政”,负责蒙古各部的编旗、会盟、赏赐、司法等事务。至此,理藩院的前身蒙古衙门正式创立。“蒙古衙门初设时,有承政三四员,其余皆为参政,官止二等”。
蒙古衙门的创立不仅使清朝有了管辖蒙古事务的专门机关,其作为理藩院的前身也对日后理藩院的发展和壮大有着重大意义。正如《清史稿》所述“理藩一职,历古未有专官,唯周官大行人差近之。秦汉以降,略存规制。遐荒绝漠,统治王官,为有清创制。”崇德三年(1638年)更名理藩院。可见,理藩院开创了专管少数民族机构的先河。
职能完善
顺治元年(1644年),改置理藩院尚书、侍郎;顺治十六年(1659年),定以礼部尚书兼掌院事,侍郎衔协理院事。顺治十八年(1661年),定官制同六部,理藩院尚书亦入议政之列,班居工部之后。顺治十八年(1661年)正月,康熙帝即位后,清朝统治者认为: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今作礼部所属,于旧制未合。嗣后不必兼礼部衔,仍称理藩院尚书、侍郎,其印文亦著改正铸给”。同年八月设立理藩院四司,即录勋司、宾客司、柔远司、理刑司。
九日,又以康熙帝名义晓谕吏部:“理藩院职司外藩王、贝勒公主等事及礼仪刑名各项,责任重大,非明朝可比,凡官制体统应与六部相同,理藩院尚书照六部尚书,入议政之列。该衙门向无郎中,今著照六部,设郎中官”。吏部于是议定:“理藩院”应增设各司郎十一员,员外郎共二十一员”,“理藩院尚书衔名列于工部之后”。
康熙四十年(1701年),理藩院柔远司划分为柔远前司和柔远后司。理藩院在雍正年间曾酌量增加一些办事人员。雍正帝即位初曾以廉亲王胤禩为理藩院尚书,又命裕亲王保泰办理理藩院事务,此即“以王公大学士兼理院事”。雍正七年(1730年)十一月,根据雍正帝“八旗游牧地方,甚属紧要”的谕示,理藩院又设置了巡按游牧御史。雍正十年(1732年),又复设满洲笔帖式十七人,蒙古笔帖式十四人,分隶各司。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理藩院组织机构趋于完善,改录勋司为典属司,宾客司为王会司,柔远后司为旗籍司,柔远前司仍为柔远司。清政府平定霍集占兄弟叛乱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乾隆帝又谕示军机大臣:“理藩院专管蒙古事务,尚可兼办回部。著将理藩院五司内派出一司,专办回部事务”。
于是,理藩院司属机构再行调整,并旗籍、柔远为一司增设徕远司专管回部事务。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闰五月,鉴于原徕远、旗籍“两司所办事件各有不同,若责成不专,恐办理日久,不免桝错弊”,旗籍、柔远仍分为两司。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因旗籍司、典属司“就其执掌、按之司名,究亦未符”,便再次改典属司为旗籍司,其旧旗籍司仍为典属司。至此,理藩院共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等六司及其他单位。此组织形态,迄清末法制改革为止未有改变。
康乾时期是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历史发展中风云激荡的年代。这一时期,清王朝中央政权加强了和蒙古、新疆、等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联系,各民族之间的的交往日益密切。同时,噶尔丹、阿睦尔撒纳、大小和卓相继反清或叛清。理藩院作为清王朝管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在康乾时期,正是在处理错综复杂的民族事务中,在解决清中央政权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中逐渐发展和日益完善的。所以,康乾时期理藩院组织机构的发展变化,和清王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发展息息相关。日益完善的理藩院机构,又促进了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后期发展
嘉庆(1796年—1820年)时期直至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爆发,理藩院人事和建制经历了频繁变革。嘉庆四年(1799年)裁掉满洲郎中、员外郎各一人。嘉庆七年(1802年)木兰围场隶热河都统。道光十四年(1834年)添设印务处贴写笔帖式二人,学习笔帖式四人。
晚清理藩院的另一大变化,表现在丧失了对的外交职能。在咸丰八年(1858年)《天津条约》签订后,清廷便丧失了对俄的外交职能。《天津条约》规定“嗣后两国不必由萨纳特衙门及理藩院行文,由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或径行大清之军机大臣,或特派之大学士,往来照会”。从此,照会专送清朝军机处,不再通过理藩院。此时理藩院处理对俄事务的职能已大为削弱,但还未丧失殆尽。
理藩院对交涉职能的全部丧失,是在清朝政府成立“总理衙门”之后。《北京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希望清廷能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外交事务的中央机构,英国使馆秘书威妥玛就曾表示清朝“如能设立专办外国事处地方,则数十年求之不得”。当时清政府正处于内忧外患的穷迫中,内有太平天国起义,外有列强瓜分,而当时慈禧等认为攘外必先安内,于是决定向列强妥协,于咸丰十一年(1861年)设立了总理衙门。总理衙门统办清朝对外通商和交涉问题,其内部组织中的股负责与的陆路通商、边防疆界、礼宾庆典诸事。总理衙门的设置,也标志着理藩院外交职能的全部丧失。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9月1日,光绪帝发布上谕宣布预备立宪以挽救风雨飘渺的清王朝。谕中认为,要改变“政令积久相仍,日处陆险,优患迫切”的局面,惟有“仿行宪政”,而“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不久,光绪帝奉慈禧懿旨,再次发布上谕,宣布正式厘订中央新官制,“理藩院著改为理藩部。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廷提出了理藩部组织机构的调整计划,欲将满档房、汉档房、俸档房、督催所等合并,改为领办处;蒙古学扩充为藩言馆,以培养精通蒙语的人才;司务厅、当月处、银库、饭银处、印务处均“一仍旧制”,采取原来的制度。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因蒙古来觐见王公多年不居住内外馆,内外馆监两职被裁撤。宣统三年(1911年),清政府内阁官制改组,成立责任内阁,理藩部与部一样,尚书改称大臣,侍郎改称副大臣。
理藩院改为理藩部,是“清末新政”中“改革官制”的一个环节。表面看来是实施新政,实则清廷在内忧外患中的一项无奈之举。改定官制后的理藩部和之前的理藩院实质上并未有所区别。原理藩院旗籍、典属、王会、柔远、徕远、理刑六司的职掌也并未变化,其改变只不过是把理藩院的“院”字改成了“部”字。光绪末年理藩院组织机构的变化,是清政府对抗人动、延缓清王朝的政权寿命而采取的众多措施中的一环。显然,这种变化在性质上和清代前期的历次变化是不同的,也并未取得任何积极效果。
撤销过程
辛亥爆发后,清朝覆灭,理藩部机构也随之瓦解。元年(1912年)清帝退位后,理藩部改为蒙藏院,由内蒙古郡王贡桑诺尔布任总裁。
三年(1914年),袁世凯废除《中华临时约法》,颁布了《中华约法》,蒙藏事务局也随之改为蒙藏院。十六年(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于南京,正式组成五院制国民政府。在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下,设蒙藏委员会,代替从前的蒙藏院,掌管蒙古、行政及其他各项事务。从此,理藩院也退出了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