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279年即南宋祥兴二年,宋蒙崖山大战以宋廷失败而告终,最终宋丞相陆秀夫背负少帝赵昺投海殉国,南宋灭亡,蒙古大汗忽必烈使中国再次实现了统一。可与往千年不同,完成中原一统的大任并非汉族而是由此前常被称为蛮夷的蒙古族完成。
正因如此,当时身为外族的蒙古占据中原建立大元王朝之后,这种前无仅有的多民族融合的壮举必然会带来民族间的统治问题。然而享国不足百年的元朝也正因其民族政策而引起后世争议无数,其中常为人诟病的便是所谓的“四等人制”。
但当笔者深入研究此项制度后,却发现遍查元朝史籍从未有过关于“四等人制”的字眼。那元朝“四等人制”的说法到底从何而来,元朝又是否对各民族存有不平等对待呢?且听笔者道来。文章较长,请耐心阅读。
一、“四等人制”的说法和来源
蒙元将治下民众划分为四等人制度的说法事实上得到了传统史家的一致认可,他们都认为蒙元统治者将各民族从高到低划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个等级。其中,蒙古人也即“国人”在、经济和法律上享有相应的特权;色目人则是指较早归顺蒙古的西域各族、党项、中亚以及东欧各族,他们的地位仅次于蒙古人;第三等便是此前金朝所统治的各族人民,因金朝占据中原、以正统自居,且治下各民族有女真、汉人、契丹、高丽等族,因此蒙元将金朝治下女真、汉人、契丹、高丽等族均列为汉人;而第四等也是最低一等的南人则是南宋治下的汉人人民,他们处于社会的底层,遭到各方面的歧视。
此前不仅国内学者对“四等人制”深信不疑,即便国际汉学研究者也采取这类说法,然而遍查史籍却发现这个说法既不来自于蒙元同时代的著述,驱逐蒙元的明朝也毫无“四等人”相关的记载。追根溯源,这种带有强烈民族歧视和间隙的说法竟来自清末史学界“三等人制度”的衍生。
史学界提出“三等人制度”来自于日本学者箭内亘所刊载的《满鲜地理历史研究报告》,大致将元代阶层分为蒙古、色目、汉人三个级别。但此文并未提到随着阶层划分所延伸的民族偏见,只是对身份族属进行论述。
而现今能查到最早的关于四等人的文字记载来自于《蒙兀儿史记》中第六卷的《忽必烈可汗》中一段话:“于时大别人类,为四等。曰蒙兀人、曰色母人、曰汉人、曰南人。”而这本书的作者屠寄却是清末民初人士,并非元明历史的直接见证人,他的四等人说法仅来源于对史书的个人总结,也未能提供相关详实可靠的史料进行论证。
二、阶层制度的真正内容
从“四等人制”说法的来源便可知这种言论自出世起便有着天然的缺陷,但近百余年来的研究者却仍对此坚信不疑,从而影响大多数人对元朝的认识和误解。
其实后世学者对于元朝种族制度的探究和还原并无不妥,但不过将第一个少数民族为核心的政权的民族政策完全归结为带有强烈民族歧视的“四等人”制度则有失偏颇。在此,笔者要声明一点是,元朝对其他民族特别是汉族确实有许多不平等的政策以及差别对待,蒙古人在国家、经济、刑法等方面均由相应的优待政策,但这些只是特权和民众之间的阶级差别,并非传言中的奴隶和主人的尊严差异。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元朝制度中对不同民族身份的差别对待,笔者现将其中所涉及到的方面罗列如下:
其一是选官出仕制度的差别,这是最为关键也是最能体现元朝身份制度的一点。中国古代士人出仕为官有举荐、承荫、科举三个途径,自隋唐之后,科举逐渐成为古代中国读书人进入国家统治阶级的主要渠道。然而终元一代,科举选拔人才的方式屡遭废黜,取而代之的是国子学试贡法,而科举逐渐成为一种安抚民心的手段。
元成宗大德八年(1034年)废止科举之后,便从国子学官吏主持考试,每三年从蒙、色、汉学员之中增补一人为吏,而后试贡法逐渐革新,增大学子和出仕名额,但南人始终无缘此类入仕途径。试贡法中蒙色二族对于儒学等知识体系有着先天性的差距,因此二族所考内容相较于汉人学子要简单许多,但分配名额上蒙、色各十名,而汉人有二十名。
此后元朝科举制度断续开展,主要是给南方汉人提供了一个入仕的渠道。元廷借鉴金代经验,将蒙色与汉南分开考试,难度相差甚远,且被选中的士子授官也有差异,“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汉人从七品”。此外,元廷任命官员时也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各级行政长官首选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则时有不同但都分列其后。
其二的赋税制度便是涉及到各族平民百姓的基本生存问题。蒙元征服中原之初,难以查明的是元廷统治者究竟是出于休养生息还是不懂经略农耕的原因,元政府并未像印象中残暴统治者那般对百姓强收重税,反而轻徭薄赋、迅速得到南宋治下人民的认可和归附。元中期往后,国家开销增大加剧,统治者便以各种苛捐杂税来获得国家资产,但所取赋税在中国古代仍处于较低水平。人民生活的恶化并不来自于大量赋税征收而至无法存活,主要的原因还是元廷治理国家水平的不足导致人民饥无所食,最终揭竿而起。
其三是刑法差异也是为人们误解最深的制度。常有传言元朝时期蒙古杀汉人不违法,但汉人倘若伤害蒙古人便是死罪一条,这个传闻并非空穴来风,元朝统治时期刑讯审查对蒙古人确实有极大的优待,但对汉人也并非毫无自卫权力。蒙古色目人犯罪一般交由宗正府判决,而汉南案件则由刑部处置,但因元廷疆域过大,蒙古色目人案件其后也有部分交由刑部管理。
元法规定杀人偿命,并赔付死者家属五十两银,但蒙古人杀死汉人仅罚从军出征,并罚粮银,且蒙古、色目人违犯律法并不需要按照刑律于手臂或脖颈刺字。此外倘若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能迅速报官,倘若还手要被问责。
元朝的统治者来自于草原之上的蒙古族,入主中原后采取对本民族的优待政策实为常理,汉人地位低下也不可否认,但也并非到主人和奴隶的地步。人们常有误解蒙古人可随意杀害汉人而不违法,上述已有说明,蒙古人杀害汉人并不能逃脱处罚,只是不用偿命。
此外那汉人伤害蒙古人必然会处以极刑吗?《元史》曾记载汉人殴伤蒙古人被诛杀,但终此书也仅有一例类似事件,并不足以说明汉人殴伤蒙古人就会招致杀身之罪。
三、“四等人制”之辩驳
笔者行述此文并非为元朝民族身份制度翻案,只是不愿继续以讹传讹,终元一代近百年,汉人相较于蒙古人始终处于劣势,各方面从未能获得相应的平等对待,这是不争的事实。
然而元代的民族身份区别对待制度并不是后世学者所总结的“四等人制”,蒙古人和汉人之间并不是奴隶的从属关系,而是普通和特权的差异。这种区别对待虽说是对汉人的欺压和不公,本质上来说应该是对蒙古人的优待。
生活在元代的汉人基本权利自然不能与唐宋明相提并论,但元代汉民也并非印象中那般猪狗不如,这点连明太祖朱元璋都予以承认:“元虽夷狄,入主中国,百年之内,生齿浩繁,家给人足,朕之祖父亦预享其太平。”
笔者一直坚持一个观点,在古代封建社会,无论统治阶层民族身份,处于被统治的底层人民的生活从来没有得到过史书所载的盛世幸福,民众的生活永远只是处于维持生计上下而已。而到每一个王朝末期均是人民生活难以为继之时,纵然是爱民心切的明末崇祯时期,中原大地叛乱屡平不止不正是拆穿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谎言最好的论据吗?
元末也不例外,政府统治已经陷入崩溃,百姓生活难以为继,但人民揭竿而起是因无法存活,只不过元廷外族统治者的身份,为这个千年规律打上了不一样的烙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