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行省制的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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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抚的高层督政区体制较稳定地确立了下来。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究竟如何?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产物。它并非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

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该体制有三个特点: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较大变动,对元代社会和后来的明清、近代影响至深。

元代演化

元代行省的性质与使命,需要从行省的设置、演化过程谈起。元代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其渊源可追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书省。只不过此类两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的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

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江南等处行枢密院并入行省,实行“絜兵民二枋而临制于阃外”的体制。这三项举措大体奠定化完成以后,行省仍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许有壬下之治”。虞集说:“国家置中书省以治内,分行省以治外”。

《元志七》也说:“行中书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以上三处明言行省“分天下之庶务”,密切相连。另,终元一代,行省方最府和朝廷派出机构的两重性质,其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依然如故。与世祖前期行省的两重性质不同出机构的旧有性质则退居次要地位。

徐元瑞《吏学指南·府号》说:“分镇方。”出的。当然,我们还需要正视和承认世祖朝以后行省性质的主要方面演化为常设地方最府的事实。元行省的这一半性质,端倪:如大德五年(1301年)成书的徐元瑞《吏学指南》称行省为“分镇方面”;但时至元末,柳贯则云“行省得画地统民”,与柳贯同仕于顺帝朝的湖广行省平章星吉也自称:“吾受天子命为藩大臣”。既然元后期文人中不乏行省“画地统民”和“藩大臣”等说,元世祖朝以后行省新增的地方最府的性质也就十分清楚了。

总之,具有两重性质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是元行省制的一个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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