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行省制度有哪些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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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各地的租税征收,主要采取路府总领,府科于州,州科于县,县科于民,逐级科级的方式。但是,在腹里以外的行省辖区内,路府州县的赋税征收,又需要受行省的综领和监督。首先,行省有权参与议定路府州县所掌的赋税数额、征收方式,也拥有对路府州县赋税额高低上下、此增彼减的调整权。对辖区盐、酒、金银、市舶等课税,行省也有节制、掌管、监督等权力。

其次,行省还代表中书省接受所属路及直隶州的上计,上计稽考完毕,又需要总其概,咨都省、台宪官阅实之。岁终上计之外,路及直隶州有责任随时向行省报告财赋收入情况。发现累年未申除钱粮,虚作实在,为数巨万,也申报行省销破。上计和稽考财赋时,行省官员有权适当惩罚路州官吏。这就是柳贯所言行省财赋之简稽职能的基本内容。

再次,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各行省督办的钱粮赋税已有了数额方面的规定。此类规定,即所谓合办额,是以年份为单位计算的。合办额直接向朝廷负责,或增余,或足额,成亏欠,由朝廷逐年检核,并实行奖励增羡和处分亏空的政策。如河南行省亏两淮岁办盐十万引、钞五千锭,遣札刺而带等往鞫实,命随其罪之轻重治之。陕西行省增羡盐钞一万二千五百余锭……各赐衣以旌其能。

通过掌管税额、上计稽考和以行省为单位的定额办集,行省充当了元廷搜刮各地财赋的重要工具。有的学者称江浙等行省相当于向中央转送财赋的中转站,不是没有道理的。与财政方面的作用略有不同的是,元行省在行政、军事。司法三领域内代中央行事或收权更为突出,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则相对弱化。这或许是元廷在行政、军事、司法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和特意安排所致。

行省对所属路府州县能够实施有效的行政节制和统属,而这种节制和统属又大抵是代中央行事的。首先,腹里以外路府州县的重要政务必须申禀行省。第二,行省有权临时差遣所属路府州县官员办理某些政事。第三,行省有权号令指挥路府州县的各项政务。

行省虽然得以在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统属中发挥承上启下和代朝廷统摄节制的作用,但是在行政的另一关键-一命官权或人事权方面,又表现得无甚作为。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通常,从七品至从九品的地方官吏由吏部拟注,中书省参知政事等审核,每月举行一次。正三品至正七品,由中书省自除。

二品以上官(如行省长贰)则选自特旨,由皇帝根据需要选拔,中书省宰相入宫取进止。即使是未入流的吏员,其选格一律由中书省吏部确定,每月由吏部铨注一次。平宋以后,两广、福建、陕西等地区五品以下官,元廷一度允许从行省就便铨注。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始,针对湖广、云南、福建、四川等处要荒州县赴京师动沙万里的情况,元廷又模仿唐制,每隔三年由中书省委派使者会同行省官及行台监察御史,迁调所在官吏,课吏殿最而上下其秩。

由于这项制度,元廷基本解决了行省所辖边远地区官吏铨调迟缓,或大量缺官等弊病,又始终将包括边远地区在内的各级地方官吏的铨调权紧紧地掌握在中央。总之,元代各级地方官吏必须受命于朝而后仕。行省虽可会同朝廷使者铨官及自行委任部分省椽、宣使、路府州县低级吏员,但对绝大多数地方官的任用和控调,是无法问津的。

这比起汉代郡守自辟六百石以下属吏和唐节度使辟官之权,实在是难望其项背。行省几无任官和铨调权,表明它未能像汉唐地方大吏那样从中央分割出一部分重要的行政权。在行政方面,行省代中央收权、代中央节制路府州县的作用相当显赫,其替地方分留的人事权、任官权则微乎其微。

元代,镇戍中原和漠北等地的蒙古军和探马赤军,直属于朝廷枢密院。路总管府等管民官只掌民事财政,军事上无寸尺之柄。镇戍于淮河以南的汉军诸万户及新附军等,则直接由行省管辖。行省即成为元代地方诸官府中唯一握有较大军权的机构。

由于计省所握军权比较大,其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倾向似乎不言而喻。然而,元代军队属性比较特殊,由于行省制的两重性及其在提调军马中的若干具体规则或情况,行省在军宁L的功用显得比较复杂。以行省为代表的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并不十分典型,通常表现出为中央集权服务和地方分权的双重效应。因而,需要认真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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