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宗治平四年正月十九日,已即位未改元。開府儀同三司、守司空、兼侍中、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兼譯經潤文使、魏國公韓琦守司徒、檢校太師、兼侍中、判相州,仍詔出入如二府儀。 (选自(清)徐松:《宋会要辑稿》) 舊為三公三師。政和二年,改三師為三公,又增三少。 神宗治平四年正月十九日,已即位未改元。開府儀同三司、守司空、兼侍中、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兼譯經潤文使、魏國公韓琦守司徒、檢校太師、兼侍中、判相州,仍詔出入如二府儀。 熙寧二年七月,宰臣曾公亮、韓琦並預言:臣等提舉兩朝實錄,乞不(進)[推]恩。上以為有例,而公亮奏:「臣當遷司空,琦太保,三公非賞勞之官。」從之。 三年九月十三日,開府儀同三司、行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兼譯經潤文使、魯國公曾公亮守司空、檢校太師、兼侍中、河陽三城節度使、集禧觀使。公亮在位十年,及七十致仕,弗許。及是,上禦集英殿,策進士。午漏下,上移禦需雲便坐,延輔臣,賜茶。公亮陟降殿陛,足跌,仆於地,上遽命左右掖起之遽:原作「據」,據《長編》卷二一五改。。明日,以病告,乃有是命。仍詔五日一朝,大繫檕銜曹佾上,出入如二府儀,示優恩云。 政和二年五月十三日,太師、楚國公致仕蔡京落致仕,依前太師、楚國公,三日一至都堂治事。 九月二十九日,詔:新官三公舊為三師,新官太師舊亦為太師,新官太傅舊亦為太傅,新官太保舊亦為太保,此古三公之官,為宰相之任。今為三師,古無三師之稱,合依三代為三公。論道經邦,燮理陰陽,官不必備,惟其人,為之任。新官三少舊為三公,新官少師舊為太尉,新官少傅舊為司徒,新官少保舊為司空,太尉以下舊為三公。緣司空周六卿之官,非三公之位,乃今之六曹尚書是也。太尉秦官,居主兵之任,亦非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合罷。並依周制,立三孤之官,乃次輔之位。三孤貳公洪化,寅亮天地,或稱為三少,為次相之任。詳見官制。 十一月二十八日,司空、尚書左仆射檕兼門下侍郎何執中為少傅,改〔太〕太宰,兼門下侍郎。 十二月,太師、楚國公蔡京進封魯國公,以受元圭也。 六年四月八日,少師、太宰兼門下侍郎、榮國公何執中可特授太傅致仕,依前榮國公。 五月九日,特進、知樞密院事鄭居中特授少保、太宰兼門下侍郎。 八年七月二日,特進、少宰兼中書侍郎餘深特授少保,封豐國公,西夏奏捷賞也。同日,起複少保、太宰兼門下侍郎鄭居中特授起複少傅,西夏奏捷賞也。 八月四日,新除檢校太保、江寧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領樞密院事、陝西、河東、河北路宣撫使、成國公童貫特授太保、河東節度使,改封涇國公,以進築夏國三城賞也。 宣和元年二月二十二日,特進、知樞密事鄧洵武特授少傅,錄首陳紹述之功也。 太尉 徽宗政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禦筆:「近降武選官名,以祿多士。比元豐文階無極品之官,文武一道,分職定位,理當不殊。太尉古官,舊掌武事,雖循秦漢,為三公之任,名稱已久,可改為武選一品之位,在節度使上。其儀物班序居執政之次,令尚書省裁定以聞。」 二十九日,詔太尉不為三公。詳見官制及三公三少門。 十月三日,詔檢校官除太尉依舊外,司徒為少傅,司空為少保。詳見官制及三公三少門。 同日,中書、尚書省言:「契勘太尉在第一品,開府儀同三司在從一品,執政在正二品,節度使在從二品。欲太尉入正二品,在執政官之下,節度使之上。執政官料錢二百貫。」 二月三日,中太一宮使、武信軍節度使、遂州管內觀察處置橋道等使、檢校太尉、持節遂州諸軍事、遂州刺史、直睿思殿、提舉龍德宮、熙(阿)[河]蘭湟秦鳳路宣撫使童貫為太尉。 十六日,詔檢校太尉改為檢校少師。 三省 舊《會要》係中書門下,今依元豐官制改為三省。 《兩朝國史志》中書門下:中書令、侍中、同平章事、參知政事。中書令,國朝罕除。侍中,雖常除,亦罕預政事。同平章事是為宰相之職,掌邦國之政令,弼庶務,和萬邦,佐天子,執大政。無常員,有二人則分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師為之。其上相為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亦有不帶昭文館大學士而為監修國史者。其次為集賢殿大學士。或置三相,則昭文、集賢兩學士並監修國史,並除焉。參知政事貳宰相,批大政,參庶務,以中書舍人以上至尚書為之。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兼中書令、侍中、同平章事者謂之「使相」,不預政事,不書敕,惟宣制除授者敕尾存其銜而已。中書在朝堂西,是為政事堂。其屬有舍人,專職誥命。闕則以他官知制誥,或直舍人院,院在中書之西南。舍人六員,與學士對掌內外制。朝廷有除拜,中書吏赴院納詞頭。其大除拜,亦有宰相召舍人面受詞頭者。凡大誥命,中書並敕進入,從中而下,餘則發敕官受而出之。其吏史則有堂後官、主事、錄事、主書、守當官。其吏舍則曰制敕院。堂後官八人。舊制:自選人入為堂後官,轉至五房提點,始得佩魚。至和元年,詔:「中書提點五房公事,自今雖無出身,亦聽佩魚。」主事七人,錄事十人,主書十四人,守當官二十人。分掌五房:一曰孔目房,二曰吏房,三曰戶房,四曰兵(房)、禮房,五曰刑房。又有(生)[主]事、勾銷二房。其給使則有沿堂五院行首一人,副行首二人,通引官九人,堂門官七人,直省官十一人,發敕官五人,驅使官二十二人。其舍人院則有楷書二人,裝裁匠二人。自中興之初,循舊制,置尚書左、右仆射各一員,門下、中書侍郎各一員,尚書左、右丞各一員。凡除左、右仆射依序,或兼門下、中書侍郎。建炎四年,制以左、右仆射並加兼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改門下、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而廢左、右丞。又以左、右仆射兼樞密使,或兼知樞密院事。 《神宗正史‧職官志》:中書門下在朝堂西,榜曰「中書」,為宰相治事之所,印文行敕曰「中書門下」。尚書、中書令、侍中、丞郎以上帶同平章事,並為宰相,而參知政事為之貳,與樞密院通謂之執政。又有中書省、門下省者,存其名,列皇城外,兩廡官舍各數楹。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帳。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位版、流外較考,諸司附奏挾名而已。中書令、侍中不任職。官制行,悉釐正之,遂以寔正名。廢中書、門下省舍之在皇城外者,併朝堂之西中書堂為門下、中書兩省,以左、右仆射兼門下、中書侍郎,又以兩侍郎副之。 神宗治平四年未改元六月,詔令中書、樞密院應細務合歸有司者,逐旋條陳取旨。初,侍禦史張紀言:「政府不當侵有司之職,有司不當溷政府之嚴。若溝洫當決諸水監,漕運當決之三 司,其禮樂征伐、號令損益,自係朝廷議論,有司得以奉行。」故有是詔。 〔元豐〕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詔罷中書門下省主判官,歸省事於中書。 四年三月八日,詔在京官不得舉辟執政官有服親。以禦史知雜舒亶言近論蒲宗孟不當薦舉同知樞密院韓縝姪宗弼,乞立奏舉法故也。 八月一日,詔中書自今堂選並歸有司。 十月二十七日,詔三省印銀鑄金塗。 〔十一〕月二十二日,詔增減官吏,並門下中書省同取旨。 〔二十〕六日,詔自今堂選、堂占悉罷,以勞得堂除者減磨勘一年,選人不依名次路分占射差遣。 十二月十一日,詔三省諸案宜並稱房。 五年二月一日,詔中書省、樞密院面奉宣旨,別以黃紙書中書令、侍郎、舍人宣奉行訖,錄送門下省為畫黃。受批降若覆請得旨及入狀得畫事,別以黃紙,亦書宣奉行訖,錄送門下省為錄黃。樞密院准此,惟以白紙錄送面得旨者為錄白,批奏得畫者為畫旨。門下省被受錄黃、畫黃、錄白、畫〔旨〕者皆留為底,詳校無舛,繳奏得畫,以黃紙書侍中、侍郎、給事中省審讀訖,錄送尚書省施行。三省被受敕旨,及內降實封文書,並注籍。門下中書省執政官兼領尚書省者,先赴本省視事,退赴尚書省。申明及立條法,並送尚書省議定,上中書省,半年一進頒下。應速者先行,應功賞並送所屬,無定法者送司勳。樞密院軍功不在此〔限〕。文武官三省、樞密院各置具員。中書省非本省事,舍人不書。吏部擬注官過門下省,並侍中、侍郎引驗訖奏,候降送尚書省。若老疾不任事及於法有違者,退送改注,仍於奏鈔內貼事因進入。六曹諸司官非議事不詣都省及過別曹。應立法事,本曹議定,關刑部覆定,幹酬賞者送司勳。如無異議,還送本曹,赴都省議。體大者集議,議定,上中書省,樞密院事上本院。吏部差注官團甲,由都省上門下省。有違者,退吏部,以事因貼奏。諸稱奏者有法式上門下省,無法式上中書省,有別條者依本法,邊防、禁軍〔事〕並上樞密院。應分六曹、寺、監者為格,候正官名日施行。 二十一日,詔知樞密院、門下、中書侍郎、同知樞密院、尚書左、右丞為定班,班次以是為差。 五月一日,詔左、右仆射、丞合治省事。初議左右分治,及進呈,始命合治。 二日,詔今後四方實封奏除內降指定付三省、樞密院及中書、門下、尚書省外,餘並降付中書省,可從本省分送所屬曹省。 十一日,詔:「秘書省、殿中省、內侍省、入內內侍省於三省用申狀,尚書六曹用牒,不隸禦史台六察。如有違慢,委言事禦史彈奏。」 六月三日,吏部尚書李清臣言:「嘗奏論門下、中書省全錄畫黃,直付所司事。今(於)[又]於詳定官制所受到前批無押字畫黃四件,雖著門下、中書省官及名,即無首尾,不顯何處送到。」門下省進呈:「在格,當錄其事目,留本省,以畫黃付下。既已書名,則體不當押字。而所承受官司,各有付受曆照驗,豈得不知來處。」詔清臣分析以聞。其後罰銅十斤。 五日,詔:「自今事不以大小,並中書省取旨,門下省覆奏,尚書省施行。三省同得旨事,更不帶三省字(出行)[行出]。」 是日,輔臣有言:「中書獨取旨,事體太重。」上曰:「三省體均,中書省揆而議之,門下省審而覆之,尚書省承而行之,苟有不當,自可論奏,不當緣此以亂體統也。」先是,官制所雖倣舊三省之名,而莫能究其〔分〕省設官之意。乃釐舊中書門下為三,各得取旨出命。既行,紛然無統紀。至是,上一言遂定〔體統也〕。 十三日,詔尚書省六曹事應取旨者,皆尚書省檢具條例,上中書省。又詔門下中書省已得旨者,自今不〔得〕批劄行下,皆送尚書省施行。著為令。 十四日,詔六曹申尚書省、尚書省送中書及過門下省文字,皆隨事立日限。即尚書事應取旨者,皆日具件數,錄目尾結後批日時,執政官書押,送中書省,各限一日,有故者聽展。若送中書省取旨,事已進呈不行者,每旬錄報尚書省。皆著為令。 七月十四日,詔應台察事並由尚書省取索,事小者先約法送中書省取旨。 二十一日,詔自今選補都知、押班,並三省、樞密院同取旨。 二十二日,詔自今臣僚上殿劄子並進呈取旨。先是,三省、樞密院或不以進呈,直寢之。故有是詔。 十二月二日,詔門下省:「凡中書省、樞密院文字應覆駮者,若事體稍大,入狀論列,事小即於繳狀內改正行下。若事不至大,雖不足論列,而其間曲折難於繳狀內改正者,即具進呈,以應改正事送中書、樞密院取旨。」 六年正月二十二日,詔:「自今樞密院已得旨事更不送尚書省具鈔,徑送門下省覆駮訖,自樞密院直下尚書省施行。」 二月二日,詔:「三省吏書功過,門下委給事中、中書舍人,尚書左右司,依舊中書門下比較。」 九月二十五日,詔:「自今三省進呈差除,如從中批出,從中書省奉行。其事理未允〔者〕,所至之省具奏。」 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中書省言:「樞密承旨司傳宣事已得旨,如別無奏稟,合作錄黃、畫黃。門下省覆奏,本省更不入進文字。」從之。 八年正月二十四日,三省言:「以上未視事,應合行事,並權作聖旨行訖以聞,稍重者進畫。今聖體向安,前詔欲更不施行。」從之。 中書門下省 中書門下。國朝中書門下題榜止曰中書,印文行敕曰中書門下。中書令、侍中及丞、郎以上至三師、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並為正宰相,二員以上即分日知印。官至仆射以上,書敕中不著姓。緣唐制,領館職:昭文殿大學士、監修國史,首相領之;集賢殿大學士,次相領之。又嘗令首相領玉清昭應宮使,亦如唐領太清宮使也。後罷之。中書舍人以上至尚書為參知政事,貳宰相之任也。 太祖乾德二年正月,以趙普為宰相。制既下,時范質等已罷,綸誥將出,無宰相書敕,太祖令問翰林學士講求故事。承旨陶穀以為自古輔相未嘗虛位,唯唐太和中甘露事後數日無宰相,當時仆射令狐楚等奉行制書。今尚書亦南省官,似可書敕。學士竇儀曰:「穀之所陳,非承平時事,不足援據。今皇弟開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帝聞之曰:「儀之言是矣。」即命太宗書敕以賜之。 四月,以樞密直學士、尚書兵部侍郎薛居正、兵部侍郎呂餘慶並本官參知政事。先是,已命趙普為相,將用居正等為之副。既而難其名稱,召翰林承旨陶穀(門)[問]下丞相一等者有何官。對曰:「唐有參知機務、參知政事。」故以命之。仍令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止令就宣徽使廳上視事;殿庭別設塼位於宰相後,敕尾書銜,降宰相數字;月俸、雜給皆半之。蓋帝意未欲令居正等名位與普齊也。史臣錢若水等曰:「按唐故事,裴敘為右仆射知政事,杜淹為禦史大夫參議朝政,魏徵為祕書監參預朝政,蕭瑀為特進參議政事,劉洎為黃門侍郎參知政事,劉幽求為中書舍人參知機務,然並宰相之任也。又高宗嘗欲用郭待舉參知政事,即而謂崔知溫曰:『待舉等曆任尚淺,未可與卿等同名稱。』遂令於中書門下同承進止平章事。以此言之,平章事亞於參知政事矣。今穀不能遠引漢禦史大夫亞相故事為對,翻以參知政事為下丞相一等,穀失之矣。」議者惜之。 開寶六年六月二十日,詔吏部侍郎參知政事薛居正、吏部侍郎參知政事呂餘慶於都堂,(為)[與]宰相趙普同議公事。 二十八日,詔中書門下,押班、知印及祠祭行香,今後宜令宰相趙普與居正等輪知。先是,宰臣、樞密每候對長春殿,同止廬中。時帝聞趙普子承宗娶樞密使李崇矩女,因詔分為幕次。 太宗雍熙四年九月,禦史台言:「文德殿常朝百官,皆有塼位,唯參知政事每遇橫行參假,未有塼位。」詔令依位排砌。 端拱元年七月,詔太保兼侍中趙普,三伏極熱,逐日絕早歸私第。故事宰相以未時歸第,是歲大熱,特有是命,以示尊獎也。 二年,詔侍中趙普免朝謁,止日赴中書視事,有大政即時召對。 淳化二年四月,右司諫、知制誥王禹撚請自今官候見宰相,須朝罷於政事堂同時接見,其樞密使亦候都堂坐請見,並不得於本廳接見賓客,以防請託。詔從之。左正言、直史館謝泌言:「然則疑大臣以私也。夫以萬機之務,(屢)[屬]任輔臣,非接見官,何以盡知外事?若止令都堂候見,則咨事無解衣之暇。古人有言:『疑則勿用,用則勿疑。』若糾紛季世,實可為慮。今政在人主,何必疑大臣為此等事乎?設若杜公堂謁見之禮,豈無私室乎?塞相府請託之漸,豈無他徑乎?」太宗覽奏嘉孍,即追還前詔,令宰相、樞密使等接見賓客如故,仍以泌所上表送史館。右司諫、史館修撰梁周翰亦上言:「群臣非有公事,不得於中書候見宰相。自餘朔望及慶弔,任於私第修謁,免妨政事。」奏入不報。先是,趙普居守西洛,呂蒙正以寬簡自任,王沔怙權,政事多所專決,素與張齊賢、陳恕忤。至是二人並知政事,沔不自安,常慮有以中書舊事告之。及禹撚奏入,遂下其事。複以泌言,帝寤,遂寢。國初時不喜人附會,故大臣不於私第見客。百官亦罕造門,只詣中書請謁,日不下百輩。宰相至午或不得食,敕牒堆積,政事停壅,其私請者蓋十。議者以禹撚所論為然,但須於政事堂邀宰相都見為難爾。 五年四月,帝問宰臣唐以來宰相書考故事。翌日,語近臣曰:「朕細觀之,皆空言耳,莫若與國家和陰陽、撫夷夏、盡輔弼之力,方為實效也。」 至道元年四月,詔曰:「自今參知政事宜與宰相輪日知印,押正衙班。其位忌先異位,宜合而為一。遇宰相、使相視事及商議軍國政事,並得升都堂。」先是,呂端、寇准並為諫議大夫、參知政事,至是端作相,准尚參知政事。端慮准不平,且言臣兄餘慶任參知政事日,悉與宰相同,願舉行之。特從其請,以慰其心焉。 閏七月,詔:「自今中書門下只令宰相押班、知印,其參知政事遇正衙、橫行、參假並重行異位。非議軍國政事,不得升都堂,祠祭、行香、書敕並以開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詔書從事。」時既逐寇准,即令複舊。真宗初即位,對宰臣皆不名呼。呂端等再拜懇請,帝曰:「公等顧命元老,朕何敢比先帝乎?」 咸平三年十月,詔宰臣、參知政事依舊許令騎馬入中書大門,至逐廳下馬。 五年十二月,詔以宰相呂蒙正、李沆各兼門下侍郎。舊制:三師、三公、左右仆射、平章事並兼兩省侍郎、學士。宋白、梁周翰當草制之夕,忽遽遺忘其事。帝以問,白等不能對,但乞改正,更不降制,只帖麻用印,重寫誥身。許之。白等各罰俸一月。 景德元年八月,奉明德皇太后諡寶冊告於太廟。時無宰相,惟參知政事畢士安攝事。帝特令親王不赴。及行禮,士安已為相,遂令親王卻赴班。近降禦劄,諮詢諫官,振舉台憲,益欲廣闢言路,盡達物情。至於宰執近臣,咸令旌別淑慝。其如中書、樞密院接待賓客,累經條約,未協便宜。雖樞機之任,故須慎密,而政事之間,亦資詢訪。儻若蚤暮接待,慮機務因茲滯留;如或1檕檕四年六月,中書門下、樞密院言曰:「伏(咸)[延]見艱難,亦利害無由啟露。況又分廳言事,各有異同。將徇至公,望頒定制。欲請自今臣僚如有公事,逐日於巳時以前聚廳見客。如已分廳,即候次日。急速者不在此限。非因公事,不得到中書、樞密院。」詔曰:「朕自纂承大寶,惕厲深衷,務啟迪於四聰,冀彌綸於庶政。近行條制,用激誠明。而卿等沛然盡忠,蔚為同德,共成讜議,列奏封章,謂偏聽以生姦,獨相見以非便。願頒明詔,特立新規,有庶官之啟陳,欲會廳而延接,茲惟遠慮,雅協朕懷。每念左右之臣,腹心之寄,必自敦於至信,豈曲采於單辭。苟非責實而有稽,未嘗憑虛而輒奏,人之言偽,徒使心勞。今此傾輸,並依所請,兼以巳時為限,免令機務相妨。卿等既設准繩,即須(尊)[遵]守,思企聳於群望,當表率於具僚。仍令閤門、禦史台告示臣僚,各體予意。」 是月,詔今後中書所行事關軍機及內職者〔報〕樞密院,樞密院所行事關民政及京朝官者報中書。時中書命秘書丞楊士元通判鳳翔府,樞密院命士元監內香藥庫,兩府不相知,宣敕各下,遂有此詔。 大中祥符三年十月,令中書日會於宰相王旦廳,至辰時而罷。 仁宗慶曆三年三月,詔宰臣呂夷簡每有軍國大事與中書門下、樞密院同議以聞。以夷簡宿疾在告,故優有是命。夷簡懇請罷預議軍國大事,從之。 元豐三年,初置局詳定官制。自後官制因革增損並列於後。 門下省 門下省侍中、侍郎、給事中領本省事,闕則諫、舍權判。掌供禦寶、大朝會位版、贊拜、拜表、宣黃、外官及流外較考、諸司附奏挾名、年滿齋郎轉補、選人過門押定、覆(奉)[奏]文武官(毋)[母]妻敘封、覆麻、請畫,則白院主之。受中書宣黃、畫敕及僧道賜紫衣師號,則畫院、甲庫主之。職掌有白院、畫院、甲庫令史、贊者、驅使官,又有典儀、城門符寶郎,皆大朝會遣官攝事。 《兩朝國史志》:門下省判省事一人,以給事中充,闕則諫議或學士、舍人權領焉。掌供禦寶,寶院主之。親祀、大朝會設位版、贊拜、拜表、外官及流外較考、諸司覆奏挾名、年滿齋郎轉補、覆奏文武官(毋)[母]妻敘封、覆麻、請畫,並白院主之。受中書宣黃、畫敕及僧道賜紫衣〔師〕號,並畫院、甲庫主之。白院令使十二人,畫院令史三人,甲庫令史二人,贊者、驅使各四人,又有典儀城門符寶郎,皆朝會、親郊、行幸則遣官攝。元豐改制,官名則因舊,而職守與舊不侔矣。 太祖建隆三年,定合班儀。詔門下、中書侍郎在六尚書、常侍之下。 開寶五年,以參知政事薜居正兼判門下侍郎事。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八月,中書門下言:「准《六典》,侍中、中書令正三品。又晉天福五年詔門下、中書侍郎並為清望正三品,七年以刑部侍郎竇固為門下侍郎,又詔其班在常侍之下。今中書令、侍郎在三師、三公之上,合班儀門下、中 書侍郎相承在左、右散騎常侍之下者。設官之制,揆今古而有殊;著位之文,貴重輕而無爽。散騎常侍備預顧問,止寓直於掖垣;兩省侍郎副貳機衡,寔參掌於朝政。既委任而斯異,故資望以為優。況兩省侍郎至德(己)[以]來並是宰臣兼領,天福之際偶有庶僚特遷,出自一時,定茲班列。暨當聖代,皆處中樞,未嘗除拜。此官出奉朝請,所以因仍舊貫,靡暇甄升,久抑班資,不符公議。今後升在常侍之上,合班次六尚書。」從之。 《神宗正史‧職官志》:門下省受天下成事,凡中書省、樞密院所被旨、尚書省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審駮之。若制詔、宣誥下與奏鈔、斷案上,則給事中讀之,侍郎省之,侍中審之中:原作「郎」,據《宋史》卷一六一《職官一》改。。進入被旨畫聞,則授之尚書省、樞密院。即有舛誤應舉駮者,大事則論列,小事則改正。凡進奏院章奏至,則受而通進。俟其頒降,則分送所隸官司。凡尚書吏部所擬六品以下執事官,則給事中校其仕曆功狀,侍郎、侍中引驗審察,非其人則論奏而易之。國朝初循唐制,以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之職,複用兩制以上官一員判門下省事。其通進、銀台司及門下封駮事又離為別司,而領於他官,名具實廢,散無統紀,至是始釐正焉。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視其房之名,而分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以主行之。惟班簿、本省雜務則歸吏房。曰開(折)[拆]房,主行受發生事。曰章奏房,主行受發通章奏事。曰制敕庫房,主行供檢編錄敕令格式及擬官爵、封勳、黃甲與架閣庫。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騎常侍各一人,給事中四人,左諫議大夫、起居郎、左司諫、左正言各一人。吏四十有九:錄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書令史十有八人,守當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哲宗〔正史〕職官志》:元祐四年別立吏額,錄事四人,主事二人,令史五人,書令史十人,守當官一十四人,守闕主事一人,書令史四人。紹聖三年,守闕守當官門下、中書省各以百人、尚書省百五十人為額。四年,增減三省都事、錄事等吏員,並依元豐七年額。侍中正一品,掌佐天子議大政,審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版奏中嚴外辦,前導輿輅,詔升降之節。皇帝齋則請就齋室。大朝會則承旨宣制、告成禮,而祭祀亦如之。冊後則奉寶以授司徒。與尚書、中書令、左右仆射為宰相,以秩高未嘗除。雖國朝有用他官兼領,而實不任其事。官制行,以左仆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職,別置侍郎以佐之。侍郎正二品,掌(二)[貳]侍中,參議大政,省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前導輿輅,詔進止。大朝會則授表以奏祥瑞。冊後則奉節及寶位。與知、同知樞密院、中書侍郎、尚書(在)[左]右丞為執政官。兩省侍郎舊班在散騎常侍下。大中祥符元年,陞次尚書,以為宰相兼官。及行官制,乃循名而正之。 神宗熙寧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詔:「中書、門下兩省官差除並劄下合屬 去處,其旬奏朝見並銓曹、三班、審官等處會問。」從看詳編修中書條例(魯)[曾]布言也。如中書舍人屬舍人院,諫議大夫、正言、司諫屬諫院,散騎常侍、給事中屬封駮司,起居舍人屬起居院,侍郎屬中書門下。 徽宗崇寧四年正月二十一日,詔閤門依元豐法隸門下省。 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詔翰林學士、兩省官及館閣今後並除進士出身人。《中興乾道會要》無此門。 中書省 《兩朝國史志》:中書省:判省事一人,以舍人充。掌供郊祀及皇帝冊文、幕職州縣官較考、齋郎室長諸司人年滿覆奏,並受文官改賜服章、僧道紫衣師號、舉人出身、寺觀名額正宣之事。白院令史六人,甲庫令史二人,驅使官三人。玉冊院鐫字官一人,玉冊官一人,金(官)[字]官一人,彩畫官一人。元豐改制,官名則因舊,而職守與舊不侔矣。 太宗太平興國九年二月,詔:「凡除官及銓注州縣官,新降畫敕止宣黃甲等,各定經曆發遣日限:承旨院二日,中書門下省五日,都省六行承領敕甲二日,吏部甲庫五日。候正敕到,方給籤符敕關。」 真宗景德四年正月,詔:「中書省舊私名二十六人,今減十一人。其見收係人且令仍舊。自今凡收私名,委禦史台提點試驗,書劄無過犯者方得收補。」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命大理評事、秘閣校理劉筠於中書省管勾刻太祖、太宗諡冊。時省官並赴泰山故也。 四年四月,祀汾覃慶。真宗謂宰臣曰:「朕閱《六典》,起居郎、舍人、司諫、正言凡十二員。近日此官名闕,當選有才望為中外所知者補之。」遂以工部員外郎直史館陳堯佐、樂黃目為起居郎,屯田員外郎、直史館盛玄、太常博士直史館王隨為起居舍人,太常博士直史館路振、崔遵度為左司諫,直史館陳知微為右司諫,太常丞(值)[直]集賢院李諮、直集賢館陳越並為左正言,職如故。 英宗治平二年三月十四日,知制誥祖無擇言:「中書省不當在東,乞與門下省對移。自門下、中書與尚書號『三省』,其長官皆宰相之任,莫有高焉者也。今乃左省在西,右省在東,不可。唐龍朔中,嘗改左、右省為東、西台,此又明不可易也。」從之。 《神宗正史‧職官志》:中書省掌承天子之詔旨及中外取旨之事,凡職事官,尚書省自員外郎,門下中書省自正言,禦史台自監察禦史,秘書省自正字自:原作「字」,據上下文意改。,寺監自宗正、太常(承)[丞]、博士,國子監自正錄,侍從官〔自〕待制,帶職官自直秘閣,寄祿官自中散大夫,宗室自防禦使,外任官自提舉官、藩鎮節鎮、知州,內命婦自掌計,東宮自庶子以上除授皆主之。立后妃、封親王、皇子、公主,拜三師、三公、侍中、中書、尚書令則用冊,頒赦、降德音、命尚書左、右仆射、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則用制,應遷改官職命詞則用誥,非命詞則用敕牒,賜中大夫、觀察以上則用詔,布告大號令則用禦劄,賜脯及戒勵百官、曉諭軍民則用敕榜。皆承制畫旨,授門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書其所得旨為底。大事則奏稟,其底曰畫黃。小事則擬進,其底曰錄黃。凡事幹興革增損而非法式所載者,論定而上之。諸司傳宣特旨,承報審覆,然後行下。凡分房八:曰吏房,主行除授、考察、陞黜、賞罰、廢置、薦舉、假故、一時差官及本省雜務。《大觀格》:吏房左選主行三省、樞密院、台省寺監、東宮、親王府、大晟府、監司、內外教官帶職人,及中散大夫以上牧尹、開府少尹,及應文臣差除、考察、陞陟、論薦、假告、事故、內命婦、宮嬪除授,官封廢置增減,文臣官吏降賜詔、尚書吏部內封考功所上,並特旨若起請、台諫章奏、內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之事。右選主行遙郡刺史已上管軍,諸衛將軍、橫行使副、入內侍兩省知省、同知省、僉書、同僉書殿中省六尚局,及應武臣差除、考察、陞陟、功賞、論薦、假告、事故,皇子賜名授官,宗室除改,宗室臣僚封爵,駙馬都尉除授,官封廢置增減,武臣官吏降賜詔,尚書吏部司勳所上,並特旨若起請、台諫章奏、內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之事。曰戶房,主行廢置陞降郡縣,調發邊防軍須,給借錢物。《大觀格》:戶房主行廢置陞降諸路州縣,調發應副邊防軍須,支借內藏及封樁錢穀,進納糧草,應尚書戶部、度支、金部、倉部所上,並特旨若起請、台諫章奏、內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之事。曰兵、禮房,主行郊祀陵廟典禮、后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冊、駙馬都尉、內命婦官封、科舉考官、外夷書詔。《大觀格》:禮房主行典禮郊祀、朝拜陵廟、後妃公主親王大臣冊禮、差大禮五使、奉冊太尉書撰冊文、修書、學校凡大學宮學等公私試考試等官、奉使館伴接送引伴外國使人、臣僚召試、賜外國書、應尚書禮部、祠部、主客、膳部所上並特旨若起請、台諫章奏、內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之事。兵(部)[房]主行除授諸蕃國、應尚書兵部、職方、駕部、庫部所上、並特旨若起請、台諫章奏、內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之事。曰刑房,主行赦宥、契勘刑獄、除授官貶降敘複。《大觀格》:刑房主行赦宥、德音、制勘推官及命官諸色人公案、催促刑獄,差官編排罪人、災傷降下司敕、創修條法「下」字上原衍一「不」字,已刪。、本省差除之官貶降責授牽複、應尚書刑部、都官、比部、司門所上並特旨若起請、台諫章奏、內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之事。曰工房,主行計度營造、開塞河防。《大觀格》:工房主行大營造應取旨計度及河防修閉、尚書工部、屯田、虞部、水部所上並特旨若起請、台諫章奏、內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之事。其尚書省所上奏請、台諫所陳章疏,應被特旨及取裁之事,各視其房之名而主行之。曰生事房,主行受發文書。曰班簿房,主行具員。《大觀格》:班簿房主行百官名籍及具員之事。曰制敕庫房,主行編錄供檢令格式及架閣庫。《大觀格》:制庫房,主行編錄供檢條法及架閣之事。開拆房,主行受發(主)[生]事。催驅房,主行催驅在省諸房行遣文字稽違之事。點檢房,專點檢諸房文字差失之事。凡官十有一:令、侍郎、右散騎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諫議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諫、正言各一人。吏四十有五:錄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書令史十有四人,守當官十有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 《哲宗職官志》分房十有一,增兵房,掌行除授諸蕃國爵命官封。催驅房,掌察文書稽違。點檢房,掌察文書差失,餘同《大觀格》。吏額:諸房錄事六人,主事四人,內一名守闕。令史九人,書令史十人,守當官十四人。點檢房點檢文字二人,制敕庫房法司二人,貼司一人。架閣庫房(守)[手]分一名,提舉紙庫錄事一員,管紙庫手分二人。諸房合編寫條例守當官或守闕守當官各一名,專寫入進及進呈文書守闕守當官吏房左選六人,右選五人,戶房六人,禮房五人,兵房四人,刑房上房六人,下房七人,工房五人,知雜房一名。發錄黃、畫黃並簽書呈納舍人文書守闕守當官四人,管抄寫修銷點檢催驅房文簿守闕守當官四人。令正一品,掌佐天子議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祀大神祇則陞壇,饗宗廟則陞阼階而相其禮,臨軒冊命則讀冊,建儲則陞殿宣制、持冊及璽綬以授太子。大朝會則詣禦坐前,奏方鎮表及祥瑞。自建隆以來未嘗除,惟親王、樞密、節度使兼領者謂之「使相」,不與政事。元豐釐正官制,以右仆射兼侍郎焉。侍郎正二品,掌貳令,參議大政,授所宣詔旨而奉之。凡大朝會,則押表及祥瑞案。冊皇太子、公主、諸妃則押冊及引冊案,以所奏文及冊書授令。四夷來朝,則奏其表疏,以贄(弊)[幣]付有司。 神宗治平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已即位未改元。看詳編修中書條例曾布等言:「應中書省所管封冊,乞自中書直下文思院製造。捧冊職掌人下禦史台差諸司職掌人充。引捧表案於沿堂五院人主管。文武百官妻母上禁中牋表,令閤門投進。諸州幕職州縣官遞歲常考及陞降並委尚書考功。齋郎轉改委禮部。諸司正名較考並附奏挾名年滿委吏部。本省點檢覆勘,及中書所降正宣,出給優牒,可罷本省官,差附合屬去處。制院私名只自中書出給。補舍人院手分差官告院人。本省官合破引接,將來闕人,許抽逐主判處人吏或館閣楷書。本省官物於沿堂五院差通引一人、驅使官二人管勾。一、檢正官、點檢玉冊、金字、鐫字、彩畫等官隸中書省管係。」詔並如所定施行。 東西府 熙寧七年四月九日,詔韓絳居東府第一位,呂惠卿第二位。自是居東、西府(八)[人]位不以次。 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詔三省、樞密院官如遇遷拜,東、西府居更不遷移。 檕檕神宗熙寧六年七月十七日,詔定兩府初除、遷官、轉廳、解罷陳乞使臣公人並袞同推恩,止令中書施行。宰臣、樞密、使相七人,樞密使、知樞密院五人,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四人,簽書樞密院事三人。 宣徽院 太祖開寶九年二月,以山南道節度使潘美為檢校太傅,依前山南東道節度使,充宣徽北院使。節度使領宣徽自此始也。 八月,以樞密副使楚昭輔權宣徽南院事,以右衛大將軍、判三司王仁贍權宣徽北院事。自後使闕,多樞密使、副兼掌之。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二月,以宣徽南院使、山南東道節度、代國公潘美為忠武軍節度使,進封韓國公。先是,美任南院,柴禹錫為北院使兼樞密副使。是年正月,以王顯為宣徽南院使,弭德超為北院使兼樞密副使兼:原衍一「兼」字,今刪。,故美罷職。 至道元年四月,出宣徽北院使柴禹錫為鎮寧軍節度使。太宗謂之曰:「舊制,自宣徽北院使出,不過防禦使。朕今委爾節旄,亦可謂優恩也。」 三年八月,以內客省使周瑩為宣徽北院使。先是,宣徽使班位在樞密副使之上,瑩詣中書,請居其下。宰相為言之,真宗嘉其謙退,即從其奏,自是為例。 真宗咸平五年,周瑩、王繼英為宣徽南、北院使、知樞密院事。會高陽關都總管闕,藩帥乏人,宰臣請輟宣徽使授之。帝以瑩頗知軍旅事,乃授永清軍節度,為高陽關都總管。 景德四年十二月承天節,百官上壽於崇德殿,宣徽使當宣答。時知樞密院王欽若權宣徽使事,欽若在病假,知樞密院陳堯叟複以故不入,宰臣議以參知政事權宣答。真宗曰:「宣徽使、三司使皆不坐,可令丁謂攝事。」是日,欽若徑入朝,謂雖承敕,不複攝事。 仁宗景祐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詔宣徽院左知客押衙自今每遇出職,與右侍禁。舊止左班殿直,時李從簡援樞密副知客例,因定此制。 慶曆八年三月,制以殿前副都指揮使、寧武軍節度使李昭亮為宣徽北院使。自殿前司遷此,國家恩例也。 十一月二十九日,宣徽使鄭戩言:「逐節進奉,已蒙恩依兩府臣僚例。所有請俸及諸般賞賜等,乞許依見任宣徽北院使程琳等例支給。」詔特依兩府臣僚體例。 皇祐二年九月五日,詔:「今後宣徽使不得二員。」以諫官包拯等言:「宣徽使張堯佐緣後宮得進,乞降詔旨,將來更不令處使相之任及本院供職,仍趣赴河陽,庶幾厭塞人情。」因有是詔焉。 至和元年十月二日,殿中侍禦史趙抃言:「伏見近年朝廷非次除宣徽使節度使,頗為煩數。切以二者使額在唐季則付與容易,欲乞今後宣徽並節度使內文臣須曆中書、樞密院任用,加之德望為人推服,武臣曾經邊鄙、建立功業者,方許除拜。兼宣徽使元額只是兩員,至如使相之任,體貌尤重,更當謹惜。望以臣言付兩府議定,執守施行。上以遵祖宗之法,下以重爵位之賞。」詔中書、樞密院:「今後有如此除改或未允當,即檢詳執奏。」 《神宗正史‧職官志》:宣徽院置使,皇祐三年著令毋過二員。後富弼以宣徽使判並州,已有二員,詔以邊任權增。熙寧三年郭逵、王拱辰在院,用弼例,以觀文殿學士歐陽修為南院使,判太原府。然修卒以疾辭。故事,宣徽使與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院事,以先後入敘位。每除二府,即宣徽使辭,乞位其下,然後降詔。從之二字疑衍。。 神宗熙寧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詔:「宣徽使今後遇以職事侍殿或值中書、樞密院合班問聖體及非次慶賀,並特許序二府班。」從宣徽北院使王拱辰之請也。先是,拱辰乞凡百官儀制乞比簽書樞密院臣僚。詔送閤門詳定取旨,而有是命。 元豐元年十月十八日,以宣徽北院使、檢校太傅、中太一宮使王拱辰為檢校太尉、宣徽南院使、西太一宮使,許居西京。 哲宗元祐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詔複置南、北院宣徽使,儀品恩數如舊制,在京人從視簽書樞密院。 六年五月二日,詳定編修閤門儀制所言:「按舊儀,宣徽使遇有百官起居、稱賀、宴日通喚宣答。今複置南、北院宣徽使,儀品恩數並如舊制。其舊制內宣徽使職事,欲依舊修入。如闕,即依見行儀制。」 二十二日,中太一宮使、觀文殿學士、左銀青光祿大夫、兼侍讀馮京除宣徽南院使,仍舊充中太一宮使,許朝朔望。京先除宣徽南院使、知陳州,至是再辭,故有是命。 翰林院 凡學士院,置待詔十人。國初承舊制,翰林待詔六人,寫書詔。舊制月俸九千,春冬給衣。又有隸書待詔六人,寫簽題封角。月俸止六千,謂之東頭待詔。雍熙四年,廢隸書待詔,增翰林待詔十人,並兼禦(史)[書]院祗候。錄事一人。 景德二年九月,本院言:「孔目官劉尚賓年滿,已注宿遷縣尉。緣主持書詔,切須諳練,欲乞依吏部銓例,置主事或錄事,以本司勒留充職。」詔以尚賓為錄事,給孔目官俸。自後不常置。又五代舊制有主事一人,周顯德中廢。孔目官六人,表奏官六人,驅使官二十人。驅使官舊額六人,咸平二年初置侍講侍讀學士,別補驅使官四人祗應。及楊徽之卒,複以驅使官二人隸學士,因為八人。三年四月,詔學士院不得額外添人。自後再除拜文明、資政、侍讀、侍講、龍圖閣、樞密直學士,皆學士院遣守闕驅使官祗應,多特補正名,遂至二十人。景德四年四月,學士院上言:「先准敕,表奏驅使官闕人,於京百司、兩省、三館抽差。即不曾召保揀試。本院見有守闕表奏官八人,驅使官十二人。今欲以此為守闕定額,今後如(是)[有]闕人,即於京百司、兩省私名內抽取,依三館例,召保揀試,送中書看詳。」從之。舊又有專知官一人,通引官一人,廚二六人二:疑誤。,太平興國四年並廢。 《兩朝國史志》學士院: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翰林侍讀、侍講學士承旨不常置,以院中久次者一人充。學士六員,掌大詔命。凡國有大除拜,晚漏上,天子禦內東門小殿,遣內侍召學士賜對,親諭祕旨。對訖,學士歸院,內侍院門,禁止出入。夜漏盡,寫制進入。遲明,白麻出,閤門使引授中書,中書授舍人宣讀。其餘除授並禦劄,天子不禦小殿,不宣學士,但用禦寶,封中書熟狀,遣內侍送學士院,院門而已。至於赦書德音,則中書遣吏持送本院,而內侍鎖院如除授焉。院在宣徽院北,凡他官入院未除學士,謂之直院。學士俱闕,它官暫行院中文書,謂之權直。其侍讀、侍講春秋二時開延義、邇英閣,則執經史以侍講侍讀,常日則侍奉,以備顧問應對。其掌寫書詔、麻制,則待詔三人。其吏史則有錄事一人,孔目官六人,表奏官八人。其給使則有驅使官二十人。承旨,唐置,以學士第一人充,今不常置。學士無定員。 太祖乾德元年十一月,以工部尚書竇儀為翰林學士。時學士王著以酒失,扈蒙以請求,皆貶官。太祖謂宰相曰:「深嚴之地,當以宿儒處之。」范質對曰:「竇儀清介重厚,然已自翰林遷端明。」帝曰:「禁中非此人不可,卿當諭以朕意,勉令就職。」 九年十一月,以太子少詹事湯帨、率更令徐鉉並直學士院。太宗太平興國四年九月,帨遷光祿卿,罷鉉,遷給事中,仍直院。八年六月,鉉亦以右常侍出院。 淳化二年閏二月,命翰林學士賈黃中、蘇易簡同句當差遣院,李沆同判吏部流內銓。學士領外司自此始也。 史臣梁周翰曰:「故事,學士掌內庭書詔,在金鑾殿側,深嚴莫二,不當預外司事。雖朝廷藉其公才,實非選任之意。至有兩省及它局雜官請謁往來,動踰晷刻,有司無所彈擊,內外相參,清濁一混,惜哉。」 十月,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獻《續翰林志》二卷,太宗賜禦詩二章,批云:「賜詩之意,因卿進《翰林志》,美卿居清華之地也。」又飛白書「玉堂之署」四字以賜易簡,謂宰相曰:「易簡告朕求此數字,卿可召至中書授之,他日為翰林中美事。」易簡上言:「願以所賜詩刻石。」帝為真、(宰)[草]、行三體書(名)[各]一本,命待詔吳文賞模勒刊石,以賜易簡,仍以百本分賜近臣。 十二月,易簡於本院會學士韓丕、畢士安、兼秘書監李至、知制誥柴成務、呂祐之、錢若水、王旦、史館修撰楊徽〔之〕、梁周翰、直秘閣潘慎修、翰林侍書王著、侍讀呂文仲等,觀禦飛白及三體書。帝聞之,賜上樽酒,太官設饌,至等各賦七言詩。是時,宰相李昉、張齊賢、參知政事賈黃中、李沆亦各賦詩貽易簡,悉以上聞。翌日,帝謂昉曰:「朕諷讀數四,有以見儒墨之盛而學士之貴也。蘇易簡儒雅風流,加以樂善好事,朕見其會客賦詩,頗動嘉賞。流傳士林,一時盛事也。」 仁宗乾興元年未改元九月,命戶部郎中、知制誥宋綬權直學士院。時承旨李維、學士晏殊、李諮並充使永定陵故也。不數日,召劉筠入院充學士,綬遂罷。 天聖元年十月二十二日,詔學士今後每遇隻日至晚出宿,不得有妨公事。時學士止李諮、晏殊故也。 五年六月,仁宗謂宰臣曰:「昨夜降文字,學士撰本,云學士不宿。苟緩急,文書慮成妨闕。自今並令依大中祥符五年詔書施行。」 景祐元年五月十五日,翰林學士承旨盛度等言:「本院見闕《隋書》,應天下圖經、《道德經》並疏、《莊子疏》、《沖虛真經》並疏,乞下所屬去處各給一部,付本院充公用。內《莊子》並《沖虛真經疏》如監本無,即乞於《道藏》內借本,付三館差人抄寫。」從之。 英宗治平元年閏五月,詔錄學士院具員一本以進。 二年七月,詔:「今後如遇非時鎖院,次日不是常朝起居,仰監鎖院使臣與學士同共關報閤門。」先是,禦史台言:「今月四日夜鎖院。閤門不告報,致有告報百官赴文德殿聽麻。乞今後除中書進熟狀,自有帖黃聲說追班外,非時鎖院並從禦藥院關報閤門追班。」故有此詔。 《神宗正史‧職官志》:學士院掌制誥、赦敕、國書及宮禁所用之文詞。凡后妃、親王、公主、宰相、節度使除拜,則學士草詞,授待詔書訖以進。赦降、德音則先進草。大詔命及外國書,則具本稟奏。得畫亦如之。凡奏事用牓子,關白三省、樞密院用諮報,不名。自國初至行官制,百司事失其實,多所釐正,而承唐舊典,遵用不改者,獨學士院而已。官學士二人,待詔三人。吏錄事一人,孔目官六人,表奏官八人,驅使官二十人,守闕驅使官十有二人。學士正三品,凡拜宰相或事重者,宣召面諭旨,則給筆劄,書所得旨,稟奏歸院,具詞以進。餘遣內侍授中書省熟狀亦如之。若已畫旨而有未盡,或舛誤,則論奏貼正。乘輿行幸,則侍從以備顧問。有所獻納,則請對或奏對。凡初命為學士,皆遣使就第,宣詔旨召入院。上日,敕設會從官,侑以樂。平時詣三省、樞密院議事,則履見宰相、執政官。自國朝以來,待遇之禮率循故事。舊無常員,及元豐中始裁定,間選久次者為承旨。《哲宗‧職官志》同。按故事,學士止六員。至和元年,王洙為學士,係第七員,當時號員外學士。此云無常員,誤也。 神宗熙寧三年七月,學士院言:「應下兩制詳定文字,直舍人院未審合與不合同議。」詔令同議。 八月,詔:「自來封王,合行管內布政牓文等,並節度使初除及移鎮或別加恩命,並逐旋進劄子,劄送學士院,降敕書示諭本鎮三軍將吏、僧道、百姓。今後如有上項除改恩命,並令學士院每遇降制訖,一面檢舉施行。」 四年七月十九日,命尚書兵部郎中、知制誥王益柔、尚書刑部郎中、知制誥陳襄兼直學士院,候除學士罷直。以學士韓維在假,闕官宿直,上令差知制誥二人為直院。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三月十三日,翰林學士王覿草日食德音,三省有所貼改。覿待罪,詔令依舊供職。 欽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三日,翰林學士吳幵等言:「契勘大禮鎖院,麻三道以上,係雙宣學士宿直分撰。今月十六日院,麻六道,止係權直院莫儔獨宿。欲乞今後遇三道以上,雙宣二員。」從之。 學士 《職官》九《學士待制》:文明殿學士,觀文殿大學士、學士,樞密直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學士,端明殿學士,保和殿大學士、學士,初名宣和。龍圖閣學士,直學士、待制、直閣。天章閣學士,直學士、待制、侍講、直閣。寶文閣學士,直學士、待制、直閣。顯謨閣學士,直學士、待制、直閣。徽猷閣學士,直學士、待制、直閣。敷文閣學士,直學士、待制、直閣、修撰。集賢殿、右文殿、集賢〔院〕學士。附學士、待制。 《兩朝國史志‧殿學士》:觀文殿大學士、學士,資政殿大學士、端明殿大學士、學士,資望極峻,無吏守,無典掌,惟出入侍從,備顧問而已。觀文殿大學士非曾為宰相不除。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及學士並以寵輔臣之去位者。端明殿學士,惟學士久次者始除端明殿學士。明道二年,置觀文殿學士,初為文明殿學士。慶曆七年,以「文明」同真宗諡,改為紫宸殿學士。禦史何郯以「紫宸」不可以為官稱,八年遂改延恩殿為觀文殿,即殿名置學士。皇祐元年置大學士,龍圖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天章閣學士、直學士、待制、侍講。學士、直學士、待制皆為從官,而直閣以待文學高選,侍講以講解經術為職。又有崇政殿說書,以士人秩卑資淺而學問可以備講說者充。龍圖閣藏太宗禦集,天章閣藏真宗禦集,以內侍四人為勾當官,掌典籍、國書、珍寶、符瑞之物;典書五人,楷書 二人,裝裁匠一人。自直龍圖閣以上皆先朝所制。天章閣學士、直學士並慶曆七年置,待制天聖八年(制)[置],侍講景祐四年置,(從)[崇]政殿說書景祐元年置。 《神宗正史‧職官志》觀文殿大學士從二品,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資政殿學士、端明殿學士、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閣學士並正三品,龍圖、天章、寶文閣直學士從三品,龍圖、天章、寶文閣待制從四品。掌侍從,備顧問,有所獻納,則請對或奏封。自資政殿大學士以上,非有勳績及曾任執政官弗除。其觀文殿學士惟罷宰相者為之。舊制,昭文、史館、集賢皆置大學士,凡命相,以次遷授。而樞密直學士隸樞密院,遇朝得升殿侍立。及行官制,宰相正名,不領他職,樞密院惟都、副承旨為屬。若非領省台寺監職事及任外官,即視其資格乃除。龍圖、天章、寶文閣勾當官四人,以入內侍充,掌藏祖宗文章圖籍及符瑞寶玩之物,而安像設以崇奉之。宗正所進屬籍、世譜,則歸於閣「進」下原衍一「進」字,已刪。,大禮則陳瑞物,元日、生辰契丹國賀使至則受其禮幣,設吏六。哲宗職官制同。 神宗元豐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樞密直學士、僉書樞密院事曾孝寬為端明殿學士、知河陽。端明殿學士明道二年複置,以處宋綬,訖元豐,無前執政為之者。孝寬先以樞密直學士僉書樞密院事,遭喪在位,喪滿乃授此職。 七年七月十七日,尚書左丞王安禮為端明殿學士、知江寧府。僉書樞密院事為端明殿學士自曾孝寬始,執政為之自安禮始。 徽宗元符三年未改元十月三日,輔臣奏永興軍闕守,上命除翰林學士承旨蔡京。韓忠彥曰:「京雖嘗除兩學士,緣河東與長安不同,兼京罪狀已露,欲只與端明。」上曰:「善。」曾布曰:「京之出,天下所同欲,今聖意如此,幸甚!」上云:「朕初不主之,近日陳瓘有言,因得其交通近習之狀。」是日詔京為端明殿學士、知永興軍。 政和四年八月三日,詔改端明殿學士為延康殿學士,恩數品秩並依舊。 十月二十四日,樞密院言:「河北西路提舉保甲司踏逐到保義郎陳寶文堪充洺州雞澤、曲周縣巡檢,准都省劄子,新差權發遣隆德府。」王寔奏:「臣伏聞陛下特以延康、述古二祕殿易學士名,以寵賜近(日)[臣]。然四方之人多有以此自名而名物者。臣願悉詔改之,所以尊禁殿、別官名。」詔:「陳寶文改名寶如,有似此之類並當令易。」 哲宗元祐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翰林學士、知制誥蘇(輒)[轍]奏:「《神宗皇帝禦製集》凡著錄九百三十五篇,為九十卷,目錄五卷。內四十卷皆賜中書密院及邊臣手劄,言攻守祕計,先被旨錄為別集,不許頒行。仍製集序一篇,以紀盛德,發明大訓。臣竊見祖宗禦書皆於西清建重屋,號龍圖、天章、寶文閣,以藏其書,為不朽計。又(劾)[刻]板模印,遍賜貴近。欲乞降付三省,以故事施行。」詔《禦集》於寶文閣收藏。 徽宗政和六年九月十七日,詔增置寶文閣、顯(模)[謨]閣學士、直學士、待制、直閣。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二月九日,詔曰:「朕奉先思孝,恭己承祧。紹累聖之丕基,揚烈考之光訓。神宗皇帝神心經緯,聖學緝熙。百度惟新,備矣有周之庶事;四方其訓,(魏)[巍]乎堯帝之成功。言則為文,昭如雲漢;寶之垂世,炳若丹青。仙馭升遐,泰陵繼序。乃眷祖宗之舊,悉藏金玉之編。邃在西清,並崇華宇。爰咨邇列,俾訪遺文。鈿軸未終,雲軿忽遠。肆沖人之纂紹,惟往憲之欽承。用揭嘉名,仍延俊望。詒謀有永,豈徒琬琰之並陳;與天無窮,是惟奎璧之相照。宜以『顯謨閣』為『熙明閣』,仍置學士、直學士、待制。」複顯謨舊名年月檢未得。 崇寧元年十一月十七日,詔顯謨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如三閣故事。 十二月六日,詔顯謨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序位在寶文閣學士、直學士、待制之下。 三年六月一日,詔曰:「朕惟神考,以道禦時,獨追唐虞三代之隆,振起於 千載流弊之後,制法更治,曠古無前。其肆筆成書,與六經相表裏;再詔纂集,殆無逸遺。總九千八百餘篇,皆文辭、政事、邊機之要,藏於禁閣,揭以『顯謨』,所以丕昭聖作也。夫臣之於君,相須一體。志同道合,乃能成功。其名位之崇,當繪於原廟者,既已率循彝憲矣,仰瞻寶宇,惻然興懷。惟時功臣,宜列於此,非特若麒麟、雲台、淩煙,思著其美而已。蓋典章號令待人而行,於以著其感會之榮、奏承之績,永為天下後世臣子之勸。其熙寧、元豐功臣圖形於顯謨閣。」 政和六年九月十七日,詔增置顯謨閣。 吏部 吏部舊有三銓,尚書主其一,侍郎二人各主其一,分銓注擬。其後,但存尚書銓,餘東、西銓印存而事廢。今但以朝官二人判流內銓,其吏部之職別以朝官二人主判,兼領南曹格式司。但主京朝官敘緋紫、申請祠祭差官攝事及拔萃舉人。格式司主幕職州縣官格式、闕簿、辭謝。流內銓主考試附奏京百司人吏。每年十月,諸司牒到承闕姓名,年終申奏,至春、夏差官考試。南曹主選人投下文字及過院判成、過銓選人受官出給曆子。甲庫主承受制敕、黃甲、給籤符優牒及選人廢置改名。以朝官一員主判。今錄四司雜事,餘見銓選門。尚書一人,總七司之事。其屬則有侍郎二人,分左、右選。尚書左選郎中一人,尚書右選郎中一人,侍郎左選郎中一人,侍郎右選郎中一人,司封郎中一人,司勳郎中一人,考功郎中一人。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十月十日,詔:「應諸司奉郊祀行事官等,並以前資官吏部黃衣選人充。曾犯除名及免所居官停任,未經恩宥人等,不在差補之限。」 六年五月,詔吏部黃衣選人宜為白衣選人。 至道二年正月,詔:「今後京官著綠,至加恩前及二十周年者,許於吏部投狀,依朝官例磨勘,奏候敕裁。內曾犯入己贓及踰濫者不得施行。」 三年九月,詔:「京朝官於吏部投狀敘緋紫者,須牒問刑部、大理寺,會問有無停殿,審官院曆任中有無父母憂制,將出身已來文字磨勘,委合得章服,別無虛誑,結罪保明以聞。」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四月,詔吏部:「京朝官敘服色者,依條磨勘,曆任如依赦格,即保明以聞。如涉鹵莽,官吏並重行朝典。」 三年八月,尚書吏部言:「請應京朝官准赦敘服色者,須將出身、告敕、逐任曆子、家狀,畫一開座著綠已來有無停敘、憂制、尋醫、假滿、出落班簿,結罪收理,錄白呈納。如有異同欺詐,本犯官重〔置〕朝典。若追官兩任、三任,雖有出身文書、解由曆子,別無告敕照證,即通除追官任數,至敘理授官月日磨勘。若曾除名,後來理雪,顯有得雪文字,即通理年月。如雖曾敘官,無顯得雪文字,即實理敘理後授官月日。應在任丁憂,准敕免持服不離任曆子、批書、聖旨及有付身文字,舊來便通使年月。其間亦有丁憂服未(闕)[闋],或因貶降授官,所有服未滿月日,不在通理之限。若服未(闕)[闋],非時特恩授官,即與通理服未滿授官月日。尋醫、假滿、百出日落班簿損日及丁憂服未(闕)[闋]「百出」至「損日」疑有誤。,亦有投狀者。望自今後牒問禦史台,免有欺詐。」並從之。 五年閏十月三日,戶部判官劉鍇言:「吏部敘服色,各將曆任家狀及告敕、曆子照驗,依例會問。如丁憂及假故、停殿並除落外,實及年月者方始以聞。其間告敕並足,只少差敕、曆子一兩道者,雖年限過餘,未敢以聞,致本官進狀,下方會問審官院詣實。欲乞今後為告敕、差、曆子、家狀點檢,除落停殿、丁憂、假故外,實及年限,曆子、差敕不全少者,便會問審官院,依州縣官去失文書格例,召清資官同罪委保以聞。如曆子、差敕俱無者,即依丁憂、停殿例除落年限。」從之。 仁宗天聖元年十二月十八日,詔南曹:「今後選人常例會問過犯,定公以私罪名,只仰會問刑部,疾速關報。」 康定元年八月四日,詔判南曹官除每季請廚料、茶米外,自今每員增給添支錢七千。 《神宗正史‧職官志》:舊制以審官東、西院、流內銓、三班院分治四選,複於尚書都省置司封、司勳、考功。商曹官自為司商:疑誤。,職事不相聯屬。元豐中,酌古禦今,名實始正。尚書從二品,侍郎從三品,郎中從六品,員外郎正七名,參掌選事而分治之。凡序位有品,選官有格,分任有職,寓祿有階,皆以事稽考,審核其狀,擬定可否,質成於尚書、侍郎,而後行焉。凡文階官之等二十有五,武選官之等五十有六,而幕職州縣官之等七。總為品十有八:從一品曰開府儀同三司、特進。正二品曰金紫光祿大夫;從二品曰銀青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上將軍、節度使。正三品曰光祿大夫;從三品曰正議大夫。正四品曰通議大夫、諸衛大將軍、節度觀察留後;從四品曰太中大夫、諸衛將軍。正五品曰中大夫、觀察使;從五品曰中散大夫、防禦、團練使、刺史。正六品曰朝議大夫;從六品曰朝請、朝散、朝奉大夫。正七品曰朝請、朝散、朝奉郎、皇城諸司使;從七品曰承議郎、皇城諸司副使。正八品曰奉議、通直郎、內殿承制、崇班、京府判官、京畿縣令、兩赤縣丞;從八品曰宣德、宣義郎、東、西(路)[頭]供奉官、節度、觀察、防禦、團練、軍事、軍監推判官、節度掌、觀察支使、司錄「司」上原衍「用」字,已刪。、州司錄事、京府諸曹參軍事、軍巡判官、縣令、丞、兩赤縣主簿、府諸曹節鎮、上州諸司參軍事。正九品曰承事、承奉郎、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京畿、赤縣主簿;從九品曰承務郎、三班奉職、借職、州軍縣城寨主簿、尉率。考其功罪,辨其位秩,以序進之。尚書左選分案八,設吏三十;右選分案六,設吏十有六。侍郎左選分案十有五,設吏四十有三;右選分案八,設吏四十有七。曰主事,曰令(吏)[史],曰書令史,曰守當官,而二十四司亦如之。《哲宗職官志》同。 神宗熙寧五年閏七月,詔吏部南曹併入流內銓。 元豐五年四月二十三日,翰林學士、承議郎李清臣試吏部尚書,通直郎、寶文(閤)[閣]待制、權判尚書兵部、兼知審官東院何正臣試吏部侍郎,太中大夫、集賢院學士、判尚書吏部蘇頌為通議大夫、守吏部侍郎,仍詔頌管左曹。 哲宗元祐二年十月六日,罷吏、戶、刑部長貳保任郎官治狀法。初,文彥博建〔言〕,朝廷為之定令,諫官論其非是,罷之。 徽宗崇寧元年六月二十三日,詔曰:「哲王圖治,秉法則以馭群臣;顯考造邦,修官制以立庶政。故元豐刊定吏部四選注擬法度,總覈陞降,循考資序,敕令格式,精密備具,萬世遵承,守而勿失可也。向緣紛更,幾漸廢弛,遂致秉權藉勢,閥閱婭之家或趨競憸諛、躁進貪鄙之輩巘肆機巧,宛轉幹求。所有后妃、戚裏僥倖陳請,近五(旬)[月]四日已降指揮約束裁抑。其三省、樞密院除舊有合保差除窠名外,又複侵占吏部員闕,超躐等級,下部(員)[直]差。或已授差遣待闕,經隔歲月,忽改注別人。或纔初到任,隨即衝罷,至有五七年間尚不能成就一任。因使知廉恥、安分守介特寒士在部待闕、待注久以久以:疑誤。,每以留滯為孍。若不昭示儆勵,何以紏正官邪?自今後應舊屬吏部窠闕,並不許侵占取闕,下部直差。其已授未赴及纔到任人,亦不得改注衝罷。餘並檢會元豐法制取旨施行。宜遵成式,無輕違紊。」詔:「除大理正、諸寺監丞、太學、武學、律學博士、太學正、錄、大宗正丞、諸宮院並諸州教授依舊堂除外,餘並依今來詔旨施行。」 大觀元年正月十一日,詔曰:「國家承平垂百五十年,生齒繁庶,數倍於祖宗建國之日,法令增多,亦或稱是。而郡邑吏員尚沿舊制,人不勝任,事因不舉。比緣裁省,員多闕少,其崇寧四年以前增置官中更併廢者,可令吏部檢舉注擬。」 宣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吏部尚書蔣猷奏:「臣竊以吏部四選常患員多闕少,人或滯留,而別路闕官,久不差注,事致曠缺。臣昨已申明,立式行下。逐州遇闕官,令徑行分申四選。訪聞人或利於權攝,計會官吏,尚有遇闕遷延不申者。欲乞許諸路監司廉訪,見得所部有闕官不曾申陳去處,畫時具事因申吏部使闕,當行人並令按治施行。」從之。 欽宗靖康元年八月一日,吏部尚書莫儔言:「有旨將四選條例編纂,其間事理一等而有予有奪,或輕或重,不可勝舉。今欲檢其事理相類而體例不侔者,委本曹郎官看詳,長貳覆定,歸於至當,庶幾不至散漫。」從之。 宗正寺 宗正寺掌奉宗廟諸陵薦享,司宗室之籍。丞、簿以上通簽寺事。又有太廟、後廟宮闈令各一人,以內侍充。後改入內內侍充。 《兩朝國史志》:宗正寺判寺事二人,以宗姓兩制以上充,闕則以宗姓朝官以上知丞事。掌奉宗廟諸陵薦享之事,司皇族之籍。主簿一員,以京官充。(宗)[室]長、齋郎無(掌)[定]數。楷書四人,府吏二人,驅使官九人,廟直官一人,太廟、後廟宮闈令三人,以入內內侍充。修玉牒官無定員,掌修皇帝玉牒,序宗派,紀族屬,歲撰宗室子名以進。典三人,楷書四人。陵台令以京朝官一員知永安縣,無令事。又諸陵有副使、都監,以內臣充。元豐改制,所掌與舊略同,事具《職官志》。卿一人,秩正四品。少卿一人,秩從五品。丞一人,秩從七品。簿一人,秩從八品。掌凡宗室賜名立名、生亡嫁娶注籍,纂修三祖下宗藩慶系文字。紹興十二年,以修玉牒,別創玉牒所,凡修纂,卿、少、丞皆與焉。詳見玉牒所。設案二:曰屬籍,曰知雜。吏額:胥長一人,胥吏一人,胥佐二人,貼書二人,楷書一人楷書一人:《宋史》卷一《職官志》四宗正寺條作「楷書二人」。 太祖開寶六年正月,以右千牛衛將軍趙崇濟為宗正少卿。凡寺官皆宗姓為之,時文班闕宗姓,故命崇濟。 太宗淳化三年八月,詔兩廟齋宮令本司常切灑掃修葺,仍令禦史糾察。 真宗咸平二年正月,徙宗正寺於延祐坊。先是,置於闕前廊下,以地勢湫窄,故徙之,仍建樓以藏宗籍。 景德二年五月,命太常博士趙湘、殿中丞趙稹同判宗正寺。真宗以宗正職奉陵廟,其任至重。是歲趙安易卒,帝慎擇宗姓朝臣有才望者領其事,以申嚴恭之意。湘時知興元,稹知通州,皆有治聲,驛召而命之。又賜三品服,銀二百兩,月俸皆見緡,仍別賜錢十千。 大中祥符三年三月,詔宗廟新置帳設什物,令宗正寺提舉收掌,不得借出外。 五年八月,詔太廟祭前一日,少府監洗滌祭器,令行事官一員躬親監視。 六年五月,宗正寺言:「太廟後次北近西至後廟有屋舍,不(賞)[當]緊要,乞差使臣相度開展寺基。」從之。 十一月,詔:「太廟每親行禮,於祼瓚前先上香,其香案設於牙盤前。若臣僚行禮,亦設香案於牙盤前。」 责编:人学研究网华夏春秋栏目·紫天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