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所手工业是明代地方手工业中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产品主要是军器。卫所手工业的生产管理机构是各卫所设置的军器局,洪武二年“令天下卫所各置局”。 卫所手工业是明代地方手工业中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产品主要是军器。卫所手工业的生产管理机构是各卫所设置的军器局,洪武二年“令天下卫所各置局”。各局由卫所委员管理,参与管理的有地方有司,弘治十三年规定:如果军器局成造的军器不合标准,各卫所官要会同三司及府掌印官究问。此外巡按御史参与部分管理。都司卫所手工业的生产者是军匠,其军匠来源在明初由“军士不堪征差者”经过学习穿甲、制造弓箭等技术后充任。此外还有因各种原因充为军匠的。按照明代的制度,军匠是世役的,则此后都司卫所手工业者就是这些承袭下来的军匠。都司卫所手工业生产所需物料及费用,明前期由军卫自办,“各处成造军器合用颜料,系军卫者,军卫自办”。“各官司倒死马皮,就于所在官库收贮,成造军器支销”。明中期以后折银盛行,成造军器所需银两有些就是折解的银两,嘉靖四十一年免山西民兵三千入卫蓟镇,每年每人征工食银五两,“解蓟镇军门及密云道修造盔甲器械”。次年又免山东民兵三千入卫,每年共征银二万六千两,解赴蓟镇“为造军器、犒军士之用”。除使用折解银两外,各边都司卫所还奏讨原料,主要是铁。正德四年奏准给宣府熟铁二十万斤,这是首次由朝廷资助各边军器生产。嘉靖二十二年规定每五年甲字库关支各边熟铁十五万斤。内地的都司卫所手工业则没有各边的这种待遇。明代自各都司卫所建立军器局后,地方驻军的军器的生产任务就由各都司卫所的军器局承担了。 都司卫所手工业的生产要依据朝廷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朝廷为使卫所军器生产合乎需要,有着一套完整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有时因情况变化会做一些调整,但同样规定得很细致。如弘治时规定南方卫所原造铁甲改用水牛皮造,绵绳穿吊;又如嘉靖时规定各卫所将六瓣明盔改造八瓣帽儿盔,其大甲要将布身加长二寸。弘治九年曾令兵仗局造精致盔甲腰刀送给浙江等处,令依式成造。都司卫所生产的军器主要是普通的盔甲和弓刀之类,如每副军器包括的内容是:盔、甲、腰刀各一件,弓一张,弦二条,箭三十支,撒袋一副,铳箭五支,长枪一根。火器生产则有严格的限制,永乐元年规定神枪神炮“在外不许擅造”。都司卫所生产火器最早时间不详。嘉靖三十六年题准蓟镇置造快枪、铅弹和火药给主客官兵,不知这是否最早时间。蓟镇是北边重镇,其所造火器均为先进武器,其他都司卫所只能生产一般的火器。 《大明会典》卷一五六载:“都司卫所季造,止是编‘降’字号手把铳口。”而“胜”字、“天威”、“列”字等神铳俱由兵仗局制造。都司卫所生产火器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 明景泰二年,由于刚刚经历的“土木之变”,暴露出军卫方面的许多问题,朝廷决意整理军政,连续颁布新规定,其中有关军器生产的主要有两项,一是规定了各卫所的生产定额,二是规定各卫所按季成造军器。洪武十一年曾规定全国每年军器的制造总数,但各卫所的生产似无明确定额,至此规定:“每卫岁造军器一百六十副,每所四十副”,这两个数字在弘治二年被改为八十和二十。明宣德时卫所的军器生产是按月发料进行的,“天下各卫所所造军器,每月具报”。景泰二年则规定“各卫所季造军器”,这是对此前卫所军器生产制度的一项改革。这项制度此后执行得并不好,至成化二年又重申此令,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卫所所生产的军器,其用途明代有明确的规定,即“在边镇者留本处给军,在腹里者解戊字库专备京营官军领用”。所谓边镇是指陕西、山西、湖广、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辽东。这项制度至迟在弘治时就已确立,因为当时已有明确的造解定额:浙江都司十六卫五所,全造二千七百六十副,减造一千三百八十副;江西都司四卫十一所,全造一千零八十副,减造五百四十副;福建都司十一卫,全造一千七百六十副,减造八百八十副;福建行都司五卫一所,全造八百四十副,减造四百二十副;山东都司十六卫五所,全造二千七百六十副,减造一千三百八十副;河南都司九卫三所,全造一千五百六十副,减造七百八十副;大宁都司十一卫一所,全造一千八百副,减造九百副;北直隶三十八卫四所,全造六千二百四十副,减造三千一百二十副;南直隶三十七卫五所,全造六千一百二十副,减造三千零六十副。全造是景泰二年的定额,减造是弘治时的定额,景泰二年的定额目前只知其为生产定额,是否也是当时解运定额尚不能肯定,而弘治时的定额既是生产定额也是解运定额则是无疑的。至万历时,军器造解定额又有了一些调整,每卫多者一百副,每所少者为十六副。存留各边备用的军器,每年要造册具报,以备查考,这是朝廷对这部分军器的管理方式。对卫所军器及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的是巡按御史和刷卷御史。景泰至成化时期,巡按御史对卫所军器每五年吊卷查盘一次。 弘治十七年奏准各卫所军器由刷卷御史每三年带管查盘一次。御史查盘的内容有二:一是生产中有无弊端,如侵吞物料等违法之事;二是军器质量的好坏。军器生产是卫所手工业最主要的生产项目,除以上提到的军器外,有的卫所还生产兵车。嘉靖三十七年题准大同制造兵车。卫所有时还进行其他生产,如炼铁、铸钱、造船等,这些生产就整个卫所手工业来说不占主导地位,在此就略而不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