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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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研究方法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和谐发展越来越需要法律制衡来保障。 就法学研究而言,法学界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历来存在很大分歧。 对于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到底应该是历史的还是法学的,许多专家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 由于法学学科发展的基础薄弱,一直无法对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给出清晰的解释。 本文主要探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 史学; 合法化

中国大陆法制史虽然建立时间不长,但由于该领域学者的不懈探索和研究,研究内容也在不断深化。 然而,法制研究中的史学与法制化却存在争议。 但这一直是学者们争论不休的话题。 所谓史学与法律化,是指对法律史研究发展方向的两种不同视角。 史学的支持者认为,由于我国法律史的研究基础比较薄弱,当前的法律史研究应该向史学的方向发展。 法制化的支持者认为,由于法律史的研究一直是在历史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应该由历史学家来研究和探索。 法律史是法律层面的历史研究,因此应注重法律研究方法,结合历史内容和材料,分析历史、研究法律制度。 这两种声音长期存在,中国法制史研究长期陷入方法论混乱。 笔者通过对相关资料的研究和调查,简单谈谈自己对中国法律史研究方法的看法,希望对这两种不同的观点有更清晰的认识。

1. 产地——中国大陆至台湾

早期的法制史研究,无论是通史研究还是编年史研究,都遵循以权威史料为主的原则。 这与当前法律史的史学研究方法不同。 辩证分析研究过程中的许多研究成果已经以教科书的形式纳入学术领域。 这些研究成果在历史研究领域引起了巨大轰动。 在中国台湾地区,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律史研究更加紧密地遵循了民国时期法律史的研究习惯,加强了对现代传统社会法律地位和生活方式的深入了解。 研究会议将会越来越多,这样的研究方法构成了民国法律史学者研究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条件。

2.本质——从结论到方法

关于法律史的研究方法到底应该按照“历史”方法还是“法律主义”方法进行的讨论,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存在,不仅在我国法律史的争论中,而且在美国和西方国家的法律史争论中也一直存在。类似的争论在包括日本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都发生过。 经过各国不断的争论,法律史到底应该采用哪种研究方法的结论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他们从一开始就在追求答案,追求应该采用哪种方法。 后来,人们开始认识到,针对不同的案例,采用不同的法律时应该有不同的研究方法。 有些法律的适用应以史学为基础,有些法律的适用应以法制化为基础。

三、探索——从“同情”到“法理”

经过对中国法律制度的长期研究,人们仍然没有得到明确的答案。 中国法理学的探索不是没有法律原理,而是应该从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出发,按照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抽象出传统法的理论基础,并将这些理论上升到法律体系的高度,从而从而形成法理学。

4、出路——从材料到论证

(一)通过广泛、整体的阅读,具备“同情理解”的基础。 历史学家普遍认为,中国法制史研究所表现出的优势,实际上并不是史料本身的优势,而是运用了正确的研究方法。 通过整体的阅读,这种认知会趋于某种稳定的认识,从而使对法律制度的理解有一定的基础。 (2)用不同的方法从经验中抽象出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 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原则。 这是许多学者经过研究得出的结论。 用不同的方法分析过去的案例,然后从经验中提取法律依据,并在社会学的基础上获得这种有意义的依据,这正是现代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极其缺失的。 是表达。 体验最佳的公式方法。 (3)理解并运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基本原理。 研究中国法律制度需要在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寻找基础。 只有成功地吸收中国传统法制的养分,才能给现代法制研究带来巨大的进步。 在对史学和法制的认识上,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我们必须明白,无论是史学还是法制化,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让我们国家的法制史研究更加清晰,也为了让我们对我国近代史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为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5. 结论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在史学与法制化的争论中不断完善。 两者对法律史的解释有不同的视角,但本质上,其目的是相同的。 对于我国历史方法的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参考]

[1] 谢水顺. 论中国法制史教学在传统文化传承中的作用[J]. 教育观察(第一期),2014,3(10):40-43。

[2] 段晓燕. 中国法制史本科教学的困境与改进[J].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29(11):203-205。

[3] 李玲梅. 略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J]. 河南司法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1, 9(03):100-102.

[4] 徐祖兰. 定位与创新:浅谈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J]. 江苏警察学院学报,2009,24(02):108-112。

[5]陈晓峰,刘正全。 百年中国法制史研究回顾[J]. 法律评论,2001(02):3-19+36。

作者:丁万军 单位:1.龙游县人民法院 2.南昌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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